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局、林业草原局、文物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水平,现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各地方平台要按照清单调整系统功能,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为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五、清单内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由中央平台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码,编码规则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中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事项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和公布。
附件:
1.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2.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 利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林草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2019年2月12日
未完待续......
其中: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只需提供9项材料,
各地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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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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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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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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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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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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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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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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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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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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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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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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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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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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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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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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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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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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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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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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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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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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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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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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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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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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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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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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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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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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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
|
同
2018年9月19日修改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2018版清单》有如下调整:
明确需提供
“
中标通知书
”
。
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国统一按上表执行。
附:
《关于修改的决定》
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内容为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这是本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原内容为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编者注:原内容为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本条款主要将原文件中“十五日”修改为了“七日”,体现出政府对办事效率提升的承诺,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原文件及修改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本项被删除)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本项被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项被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素材来源于发改委网站、住建部网站
【开课时间】
2019年3月13日 3月30-4月1日
【开课地点】
中国-北京 农广大厦 (国家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内)
【主办单位】
中厚明德集团 特色小镇究院
【报名电话】
16601291889
【课程亮点】
权威主管部门政策解析、一线操盘手现身说法、代融代建无缝对接
【参课对象】
相关产业链开发商、运营商、规划机构、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企业核心高管、相关产业项目负责人及地方政府领导等【限定
30
人】
课程亮点
11位
重量级实操专家
,
4个
标杆项目案例
6天
洗脑风暴、
1站式
资源服务对接
1、系统化教学:
本次课程共有
四大板块
:政策为基、定位为魂、模式为王、服务为本。系统、全面的讲解康养文旅,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的准入、定位、开发和运营。此外,还选取了国内外
六大标杆
案例进行解读,让学员能够更直观、更深刻的理解康养项目的技术路径。
2、一对一项目咨询辅导:
本次课程采用高端小班课的形式,授课讲师可以和学员进行一对一的交流,让你带着疑惑而来,收获解决之道而归。
温馨提示:学员可以在开课之前整理一份自有项目的资料,或者目前面临的疑惑,让专家为你出谋划策。
主要从事乡村产业发展与休闲旅游方面的管理与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他认为,发展农业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理念,要用活“三农”资源,坚持“三生”(生活、生产、生态)相融,将一二三产深度融合,才能让农业成为真正具有吸引力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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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公社操盘手,
成都幸福创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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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副总裁
原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历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地价管理处副处长,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资产处处长,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红河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曾在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土地与建筑管理学院土地估价专业进行学习。在土地政策与应用方面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土地转让政策、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产权设定、土地出让程序等方面具有独到见解并出版多部相关著作。
自1996年进入文化旅游行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行业经验,参与策划了华谊兄弟电影小镇、深圳华侨城欢乐谷、北京欢乐谷等多个国内著名主题乐园的前期筹划以及策划运营,精熟国内外文旅项目的模式和运营。
现为清华大学总裁班文旅专题客座教授以及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旅游专项课题客座教授,并为多个国内主题文化旅游以及特色小镇开发研究的相关专业论坛做特聘嘉宾。
赛伯乐投资集团高级合伙人
养老产业委总经理
诚通赛伯乐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总经理
有着扎实的财经背景及二十多年企业一线工作经验,对产业方向、项目规划、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及实战经验。在投资领域曾参与了美利云、猪八戒网、中国养老、南丁格尔等集团重大项目的投资运作。
曾担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巡视员,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是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被授予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
近十年主要从事城镇化与“三农”问题、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城乡规划、乡村发展与建设、中国农村住宅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与研究工作。
国家“863计划”项目评审专家
国务院农业开发办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专家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商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常年给国家部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及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四大班子中心学习)、党校领导干部以及国务院中直机关干部、央企等进行主题讲座及培训。主要围绕我国农村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民宿旅游经济以及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共享经济、文旅康养旅游产业、PPP融资模式创新等方面做系列政策讲解,反映良好。
国证监会首批持牌分析师
国家工信部《银河企业家培训计划》特聘讲师
他是横跨投资、媒体与培训三界的分析师、讲师、媒体人,20年经济趋势与投资研究,长期致力于经济趋势、行业趋势、企业价值的研究,拥有丰富的资本实战与产业转型经验,能够结合最新的国际环境、科技趋势、产业动向进行经济热点的解读,曾参与深圳卫视、广东卫视、湖北卫视等多个媒体的财经栏目录制。
朱仁斌带领鲁家村从一个贫困村逆袭成为国家级美丽乡村,探索出了一个真正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如今,鲁家村已然成为美丽乡村的代言,先后获得全国农村优秀学习型家庭农场示范点、中国十佳小康村、省级美丽宜居村、省级卫生村、省级森林村庄等多项荣誉。
广东客天下特色小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品牌拓展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