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事实认定问题
对于赵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1在案发时间及案发路段内未超速行驶、未追逐刘某1车辆、两车剐蹭系赵某1车辆打滑所致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
第一,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赵某1实施了驾车超速追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本案中,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为双车道,最高限速为70千米/小时。671号鉴定意见书证,在2021年6时57分04秒、13秒及17秒时,赵某1驾车行驶在该路段时的速度高于90.1千米/小时,且最高接近105.2千米/小时,远高于限制车速。同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在6时57分04秒时,刘某1驾车首先通过交通信号灯前的人行横道,并在外侧车道向前行驶。约1秒钟后,赵某1驾车亦通过人行横道并向前行驶。后赵某1驾车加速行驶不断缩小与刘某1车辆距离,并在6时57分10秒许追上刘某1车辆,且刹车灯亮起,后超过刘某1车辆。因此,现场监控录像及671号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赵某1驾车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实施了超速及追赶行为。
第二,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赵某1实施违规变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本案中,监控录像显示在6时57分10秒左右时,赵某1车辆在与刘某1车辆并行行驶时并入外侧车道,导致其车辆右侧与刘某1车辆左侧接触,并致刘某1车辆右侧车轮与路肩接触。后赵某1车辆超过刘某1车辆,并继续在两车道中间的分道线上向前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明确认定,赵某1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外侧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与两车接触及刘某1车辆与路肩接触导致两车损坏的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赵某1驾车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实施了违规变道行为。
第三,赵某1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连续实施的超速、追赶及变道行为系出于主观故意。
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路段最高限速70千米/小时,案发当时路面湿滑,且前方路段存在较大拐弯,因而通常情况下驾驶人员本应减速谨慎驾车驶过该路段;案发路段为双车道,当时两车分别行驶在不同车道且前方车道均无车辆行驶,因而通常情况下驾驶人员在超车时无需变更车道;赵某1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为2005年3月30日,距离本案发生时已有16年,该车所有权人为其本人且从现场监控录像可见,其驾驶技术娴熟且熟悉车辆性能。但辩护人在二审当庭播放经其放大处理的两车接触前后的视频清晰显示,赵某1车辆在与刘某1车辆并行过程中,曾向刘某1车辆所在外侧车道频繁并线,期间赵某1车辆的刹车灯亦曾多次亮起。综合现场路面情况、前方车道情况、赵某1驾驶技能及赵某1行车情况可以认定,赵某1驾车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期间违规变道与刘某1车辆接触并非其车辆打滑所致,其所连续实施的超速、追赶及变道行为并非出于过失,而系故意行为。
综上,赵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该项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依据,合议庭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无误,二审予以确认。
(六)关于行为性质评价问题
对于赵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1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不符合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情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赵某1在道路上驾车故意连续实施超速、追赶及变道的行为可被评价为“追逐竞驶”。
最高人民法院第32号指导案例“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裁判要点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本案中,赵某1在客观上驾车实施的超速行驶、频繁变道及与刘某1车辆相互超越的行为,具有互相追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辩护人在二审当庭播放的视频录像能清晰显示,赵某1车辆与刘某1车辆发生剐蹭并非赵某1车辆打滑所致,赵某1驾车所实施的超速、追赶及变道行为均出于主观故意,因而其行为可被评价为“追逐竞驶”。
第二,赵某1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可被评价为“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的裁判要点还指出,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赵某1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具有以下情节:首先,因赵某1及刘某1的追逐竞驶行为导致两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赵某1车辆及刘某1车辆损坏、事发路段中心护栏及路基损坏等财产损失。其次,赵某1故意实施的频繁变道行为严重威胁刘某1及赵某1本人的人身安全。再次,赵某1在追逐过程中实施了超过限速、违规变道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此,赵某1在本案中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可被评价为“情节恶劣”。
第三,赵某1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公共安全。
根据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罪状及所在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可以判断,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构成该罪不以出现具体危害结果为要件。同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构成该罪不以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为要件,而是该行为一经实施且情节恶劣,刑法就推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
本案中,赵某1的行为不仅对道路交通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而且具体危害到其本人及刘某1的人身安全,危害到路面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的行车安全,同时在客观上已经引发两次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并影响到公交车道内车辆的正常行驶,据此可以判断其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