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交所、企业上市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24日正式受聘担任*ST烯碳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不能按照公司原定年报披露日期完成审计工作,直至4月27日方告知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工作,对公司无法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等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作为*ST烯碳201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6.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6日
2017年4月27日,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正式通知:“ 由于我所承接贵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时间较晚,虽然加强了审计力量,但由于对特定事项需要追加审计程序,工作量过大,不能按照烯碳新材原年报披露日期完成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进度要求,我们预计将于2017年5月20日前正式完成审计工作,我所将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之规定,履行审计准则规定之程序,出具符合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公司2014年度、 2015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原定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17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2日起停牌, 现将相关风险事项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 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 若公司在2017年5月2日(含2017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 若公司在2017年7月2日前仍无法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则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7月2日起复牌,同时将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但在2017年7月2日(含2017年7月2日)复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5、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前仍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9月2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含2017年9月2日)停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前,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7、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暂停上市。若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
8、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披露时间安排
公司预计在近期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不排除最终无法实施既定安排,且直至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然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而被终止上市的可能。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和2017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 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7]001号)(公告编号2016-081、 2017-024),截止目前, 对该两项立案稽查事项,本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的文件。
公司现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7]001号):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 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说明立案调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48号)(公告编号2016-081),截止目前,对该立案稽查事项,本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的文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原定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无法在2017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规定,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2日起停牌, 现将相关风险事项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 若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 若公司在2017年5月2日(含2017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 若公司在2017年7月2日前仍无法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则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7月2日起复牌,同时将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但在2017年7月2日(含2017年7月2日)复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5、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前仍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9月2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含2017年9月2日)停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前,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7、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暂停上市。
若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
8、 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
1、 进入2017年4月以来,公司董事会多次通过口头、 通讯、会议等方式督促、协调、责令相关方按时、如实的做好2016年年报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仍未收到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注册会计师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2016年合并报表及附注。
2、 2017年4月27日,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正式通知:“ 由于我所承接贵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时间较晚,虽然加强了审计力量,但由于对特定事项需要追加审计程序,工作量过大,不能按照烯碳新材原年报披露日期完成审计工作。
根据审计进度要求,我们预计将于2017年5月20日前正式完成审计工作,我所将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之规定,履行审计准则规定之程序,出具符合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
三、解决方案
公司将全力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尽早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披露工作。
四、披露时间安排
尽管公司争取在2017年5月25日前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不排除最终无法实施既定安排,且直至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然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而被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48号)(公告编号2016-081),截止目前,该立案稽查仍在调查过程中,本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的文件。
公司现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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