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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就是我的财产变成你的财产

猎卷  · 公众号  ·  · 2024-12-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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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久以前,人类的经验就形成了一套合理有效的实践程序,用来解决特定现实状况中存在的道德问题。这些程序被后来的人称为“决疑术”(casuistry)。通过神父、牧师、心理学家以及专栏作家的实际建议,这种传统的讨论方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为我们思考道德问题作出贡献。
“当代法哲学前沿译丛”中新出版了《决疑术的滥用》。我和车浩老师联系,因为他刚刚出版《刑法的决疑》。他回复我说:
在讨论决疑术的文献中,这本书经常被提到。尽管决疑术在基督教中被滥用,但是并不说明决疑术的推理本身有问题。这本书讲它的滥用,实际上为它正名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决疑术达到了它的巅峰。
从不同的文献中,都可以看到当时关于贷款,或者说是高利贷的论辩。
在中世纪,高利贷并不在于获取过多的利息,而是在于收取任何利息。公元806年一份教会文件中给出了关于高利贷的首个定义,即“ 要的比给的多 ”。到这场论辩历史的最后阶段,高利贷才被理解为任何对贷款人超过本金的归还。
高利贷是贪婪的罪恶;它违反了仁爱,因为放贷者没有劳动,没有遭受从劳动中积累财富的痛苦或恐惧,没有遭受其邻居的苦难和沧桑。
在中世纪,贷款可能被理解为帮助那些需要被帮助和不行的人。因为当时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庄家歉收或者羊群损失都可能会危及一个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而种子、母羊或者食物的借出可能会拯救他们的生命。在这种环境下,要求“要的比给的多”很明显是对其“兄弟”或邻居的剥削。尽管贷款有可能是在其他环境下发放的,但是这种对高利贷进行的道德分析范例似乎在困难的时候起到了帮助作用。
在接下来,论证发生了变化: 贷款就是我的财产变成你的财产 。换句话说,贷款就是用我的财产创造你的财产。因此,按照罗马法,所有权可以免费地、临时地转移给借款人。一旦出借给其他人,它就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而剥夺现在拥有它的人的任何一部分增值都是盗窃。“贷款就是我的财产变成你的财产”为谴责高利贷提供了另一个论据。
再后来,托马斯·阿奎那借用亚里士多德关于货币代表了对商品的需求的论断,提供了新的论辩:货币的买卖违反了其本质,钱的本质是消费,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完全相同的。高利贷就是把钱的使用权和其实体分开销售。因此,它把同样的东西卖了两次,这显然违反了自然正义。
决疑论者继承了中世纪的良知,但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新的社会和经济现实让其惹人怀疑。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欧洲国家都在进行几乎不间断的、代价高昂的战争,造成对政府大规模融资的需求。这些促使人们对货币和信贷有了新的认识。
《马太福音》里面有一则寓言:

天国又好比一个人要往外国去,就叫了仆人来,把他的家业交给他们,按着各人的才干,给他们银子,一个给了五千,一个给了二千,一个给了一千,就往外国去了。那领五千的随即拿去作买卖,另外赚了五千;那领二千的也照样另赚了二千;但那领一千的去掘开地,把主人的银子埋藏了。过了许久,那些仆人的主人来了,和他们算账。那领五千银子的又带着那另外的五千来,说: ‘主啊,你交给我五千银子,请看,我又赚了五千。’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那领两千的也来,说:‘主啊,你交给我两千银子,请看,我又赚了两千。’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那领一千的也来,说:‘主啊,我知道你是忍心的人,没有种的地方要收割,没有散的地方要聚敛。我就害怕,去把你的一千银子埋藏在地里。请看,你的原银子在这里。’主人回答说:‘你这又恶又懒的仆人,你既知道我没有种的地方要收割,没有散的地方要聚敛,就当把我的银子放给兑换银钱的人,到我来的时候,可以连本带利收回。夺过他这一千来,给那有一万的。因为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把这无用的仆人丢在外面黑暗里,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

这则寓言被创作为一幅版画《按才受托》。这则寓言在宣扬运用个人才能为上帝带来荣耀方方面是个很好的例子,但其特别支持谋取利息的训诫似乎与基督教的理念背道而驰。 卡耶坦主教利用其作为阿奎那以来最伟大的托马斯主义者的崇高威望,提出贷款者只要是将货币贷放给商界人士,就可以对所有的贷款收取利息,以作为其在其他投资方面放弃的利润的补偿。这样自基督教时代有史以来第一次,枢机主教卡耶坦为货币贷放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辩护,即只要它们是向商业的贷款就是合法的。 1515 年,埃克在《论百分之五》( tractatus contractu quinque de centum )一文中认为,任何合同都是完全合法的,只要利息适度,而且发生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只要不是压迫穷人,都应当批准收取 5% 的利息。 1542 年,杜·穆兰在《论交易、利息、允诺金钱返还和货币》( Tractatus commerciorum et usurarum, redituumque pecunia constitutorum et monetarum )中说,贷款合同应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穷人请求贷款,则必须自由放贷,而不期待任何回报;如果请求贷款的人虽然不是穷人但暂时需要帮助,也必须自由放贷,返还本金即可;如果有钱人请求贷款,则可以收取利息,因为这笔钱将被用来赚更多的钱,而放款人有权分享利润。只要收取的的利息是合理的,向那些用钱生钱的人提供计息贷款就没有错。杜 ·穆兰拒绝了阿奎金钱不能因为被消费而被出租那的观点,并发展了一种“物有所值”的效用理论。
直至今日,5%依然是欧陆各国商法典中的法定利息。

弗朗西斯 ·培根在《论放债》一文中,细数了放债的害处和好处。关于害处,他认为首先是使商人的数目减少,因为放债使得金钱静止不动而不是用在商业上;第二,放债使商人不能好好做生意从而使商人性质变坏;第三,国家的税收会因为上述两个原因减少;第四,放债导致财富集中,两极分化;第五,放债降低了土地价值;第六,放债把一切工业、改良和新的发明都挫折和压抑了;最后,放债蠹害许多人的财产,最终会引起普遍贫乏。而放债的益处是:第一,许多商业要靠着有利息的债而经营的,因此放债也促进了商业;第二,要是没有利用利息借债的办法,人们对资金的需要将使他们骤然陷于没落;第三,没有利息的一般借贷是虚妄的,如果借贷一事受到拘束,将发生的不便之处其数目至多是不能想象的。培根在权衡益处与害处之后提出了一个方案,即应当规定两种利率,一种是自由而且公开的,应该控制在 5% ,并且将其公布为自由的通行的利率。另一种是受统治的,唯有某种人并且在某种商业地域才可以得到允许,即可以用较高的利率放债给知名的商人。这是因为,商品交易的事业,因为获利最厚,所以能担负高利贷,而别的事业则不如此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他的法学教科书中说,有人认为额外收益与自然法相冲突。这些人认为人须爱他人的公义要求某人若有多余之物,应当对他人之需要施以援手。不过,这些人的理论忽略了援助所面临的成本 ——出借人不仅要考虑借出物品不会有任何多余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借贷人的违约风险。自然法并没有要求人们花费成本来满足他人之利益。 格劳秀斯认为,我们将货币借给他人之时,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就归于借贷人,而物之产出应归所有人;那么如果我为某人提供了便利,使其取得了某笔收益,而这笔收益本可由我个人取得,那么我当然有充足的理由约定收取某物作为收益。不过对借贷而言,当事人往往认为借钱多多益善,以至于贫穷之人或认为向他借钱将有利可图的贪婪之辈反被高利贷所毁掉。因此市民法针对这种偶然情况做出了有效的规定:在荷兰,普通市民之间可以约定 6.25% 的年利率;而在商人之间,由于利润更高,对未能支付之资金的清偿数额会更高,因此允许约定 12% 的年利率。不过约定复利作为附加利益者被严禁,这是很明智的:因为复利会使未能预见其后果者沦入万劫不复。

在前述格劳秀斯的论述中所提到 “自然法并没有要求人们花费成本来满足他人之利益”,实际上在 16 世纪自然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且意义重大。首先,自然法学派中的一种思想逐渐演变成了功利主义理论,这与后来的边沁有很大关系。这意味着社会效用在某一方面得到重视,社会行为的答案就在个人意志与个人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需求中寻找,这在经济学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世纪晚期至 16 世纪,随着血缘关系组织的分崩离析,个人通过自由竞争而获得自我肯定的社会兴起,新世界的发现以及随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新大陆开发的冒险时代的到来,与法律秩序相关的法学理想也随之而生,它促进与维护最大限度的个人自我肯定的自由作为它的目的。

决疑术的运用,并非只在有关高利贷的问题上,本书作者还列举了大量的例子。中世纪欧洲对动物的审判,也是颇有意思的一段历史。关于这个问题,不妨阅读一下《有罪的猪:稀奇古怪的动物法历史》( Guilty Pigs:The Weird and Wonderful History of Animal Law )。

但是,在接下来的300年中,决疑术失去了理论上的体面和良好的名声。这也是为什么作者将本书定名为“决疑术的滥用”(the abuse of casuistry)。



本书由有趣的小故事入手,广泛探索生活中与动物相关的法律事件,从古代爱尔兰的“蜜蜂法律”、中世纪对猪和狼的谋杀审判,到16世纪法国酒庄诉请惩罚绿盲蝽、当代使用警犬询证和搜索引起的法律争议,以及最近掀起波澜的动物图像版权争议;时间和地域跨度极广,案例丰富生动,穿插着介绍现代司法系统中侵权行为、刑法、私法、公法、信托法、普通法等相关法律条例的由来,以及具体实施上的困境,由此引出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历史上的动物及其法律地位。

本书绝非枯燥无味的法律书籍,虽然偶尔引用几千年来立法机构、法官和律师们的言论(有一些在今天看来荒诞而且妙不可言),但书中所提到的那些令人吃惊甚至悲伤难过的事件,事实上从未远离我们。更重要的一点是:动物法不仅表达了人与动物的关系,也映射出社会对奴隶、儿童、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态度。

作译者简介

凯蒂·巴尼特(Katy Barnett),墨尔本大学法学教授。小说《地下地球》的作者和《澳大利亚私有财产法修正》( Remedies in Australian Private Law )的合著者。

杰里米·甘斯(Jeremy Gans),墨尔本大学法学教授。《澳大利亚现代刑法》和《通灵板上的陪审员:陪审团系统中的谜团、恶作剧和苦难》( The Ouija Board Jurors: Mystery, Mischief and Misery in the Jury System )一书的作者、《统一证据》(Uniform Evidence)的合著者。

目录

引言:动物法

私法:补偿爱德华一家

刑法:惩罚伊斯贝斯特

公法:处死伊兹

一只狗的生命

第一章 拥有动物

与奴隶制的相似性

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鳄鱼

鱼和贝类

蜜蜂

狐狸

孔雀和鸽子

天鹅

“王室之鱼”

异域动物

驯化动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形式

“有缺陷的”动物

伤害属于他人的动物

伴侣动物和家庭破裂

将动物视为不仅是财产的存在

第二章 控制动物

驯化动物

侵地动物

遗成妨害的动物

有害动物

野生动物

有害物种

妨害动物

法律的奇怪矛盾

第三章 归罪动物

驯化动物和犯罪-

抵人的牛

杀人动物受审

被判死刑的家养狗

野生和半野生动物

对大象处以私刑

大猩猩和人格

现代对野熊的起诉

第四章 理解动物

动物证人

动物对熟悉事物的反应

动物对陌生事物的反应

动物模仿看见或听见的事物

警用动物

利用动物的嗅觉

利用动物的牙齿

动物专家

告知法庭动物的行为

用动物为警方的搜查辩护

用动物寻找犯罪嫌疑人

第五章 伤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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