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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24个问题彻底讲明白!

人力资源管理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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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后台发现有粉丝咨询年休假的相关问题。为此,汇总了年假的基本规则以及一些常见的问题。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

年休假基本规则


1)年休假规则来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

2 )年休假适用主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适用本办法。

3 )年休假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年休假休假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提示: 用工管理实操中,关于年休假的单位计算时间,单位可自由把控。用人单位一般会细化到半天进行管理,少部分企业会细化到小时。

应注意,如细化到小时,在对不同工时制度员工年休假管理时,应明确是按照班次转化天数还是自然天数计算休假时间。

那么,何为连续呢?

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对连续进行解释。


理解:连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提示:对此条所列的假期应进行类别理解,即相同类型假期应包含在内。

6)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年休假安排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8)年休假折算规则——新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小钱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日入职乙公司。


在乙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则小钱在乙公司享受2020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1.26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2020年小钱在乙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9)年休假折算规则——离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小孙2019年10月1日入职甲公司,此前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小孙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8日,当天被甲公司辞退。


那么小孙在甲公司享受2021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28天+28天)÷365天×5天=1.19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故2021年小孙在甲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10)未休年休假补偿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例: 2020年小李在甲公司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当年工资已经结清,但小李当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实际仅休年假1天。


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中的一倍已包含在正常支付的工资之中,故甲公司还应根据小李日工资的两倍支付2020年剩余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万元/21.75×4天×2倍=3678.16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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