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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赣州一女子被朋友灌醉后轮奸!

客家圈  · 公众号  · 江西  · 2021-11-17 20:4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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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做人做事,都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南康两男子竟然趁醉酒女子意识模糊未被他人意愿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被 区人民检察院 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他们终将面临法律严厉制裁……带 给大家的将是深深的警示。

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通过彭某将胡某、许某某约出来玩。邱某某、朱某某、彭某三人驾车至赣州接到胡某、许某某后,五人到南康区龙岭镇***酒吧喝酒。期间,朱某某未饮酒,其余四人共饮用24瓶科罗娜啤酒及一瓶洋酒。邱某某在喝酒中途向胡某表达好感,胡某接受,欲与其交往,两人添加了微信好友。
次日凌晨3时许,五人离开酒吧,邱某某提议到南康区**大桥旁的***酒店开房,朱某某便开车载四人到***酒店开房,其中邱某某与胡某登记入住8***房,朱某某登记入住8***房,彭某与许某某登记入住8***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邱某某、朱某某商议两人趁机先后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后邱某某扶着胡某先行进入8***房。朱某某停好车后入住8***房并发信息告知邱某某自己在隔壁房间。邱某某趁胡某去洗澡发信息叫朱某某出房间,两人在8***房间门口聊天,再次商议趁机先后与胡某发生性关系。之后,邱某某进入8***房间。邱某某洗完澡后上床与胡某发生关系,同时用微信与朱某某联系并拍摄了与胡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洗完澡后裹了浴巾到8***房间门口并发微信叫邱某某开门。正在与胡某发生性关系的邱某某即停下并给朱某某开门。 朱某某进房间后, 趁胡某意识模糊 ,上床与胡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彭某、许某某前来敲门,邱某某赤裸身体为二人开了门。彭某、许某某进入房间后发现朱某某在与胡某发生性关系,感觉诧异,邱某某即让彭某、许某某出去。后邱某某在房间洗完澡后到8***房间找彭某等人。朱某某与胡某发生完性关系后,胡某坐起喊要喝水,朱某某即将水递给胡某,胡某才发现是朱某某。之后胡某去卫生间洗澡,朱某某回到8***房间,邱某某也倒回8***房间。胡某向邱某某求证是否朱某某进了房间并质问邱某某,后胡某生气提出要回赣州,邱某某向胡某道歉。之后经彭某提议由朱某某驾驶车辆将胡某、许某某送回赣州。途中,邱某某、朱某某再次向胡某道歉。胡某与许某某回赣州住宅后立即睡觉。
当日15时许,胡某睡醒后向南康区公安局报警。当日下午,彭某告知邱某某、朱某某胡某已报警。邱某某提议邱某某、朱某某、彭某互相删除好友以删除相互之间的聊天记录,并由邱某某用微信联系胡某向胡某转账2万元试图私了,胡某未接受。当日21时许,胡某在南康区公安局南水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邱某某父亲邱某甲至派出所询问情况,民警告知其让邱某某、朱某某前来派出所。次日10时许,邱某某、朱某某在邱某甲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 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此也提醒 各位男性朋友要保持敬畏和理性 守住法律的底线, 不要任意妄为 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别让冲动毁了自己!! 希望女性要多 提高警惕, 保护好自己, 与异性相处,一定要注意分寸,谨记 喝酒有风险,恶棍多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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