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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农民采“野花”被判刑的另类解读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0 09:14

正文

作者简介


丁风(微信13588583412), 靖霖所管理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多年。 曾获法医病理、临床、痕迹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资格; 曾荣获市级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官”荣誉称号。在《浙江检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指导》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获得浙江省律协律师论坛论文集一等奖、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论文集三等奖等多项荣誉。


一、采花农民冤不冤?



《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一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花”,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检察院立案监督,最终被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三缓三,并处罚金3000元。

吃瓜群众纷纷表示,一个农民,他又不懂法,他怎么可能知道那几株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呢?政府没有尽到珍稀植物知识的科普义务,此案的指控、判决违背“人之常情”。一些法律业内人士从“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角度解读此案,基本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缺乏正义性。果真如此吗?


二、卢氏县是个什么地方?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

1、卢氏县农民陈某,2016年4月22日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采伐的是蕙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3、卢氏县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16日,擅自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准备带回家种植,被查获。经鉴定:叶某甲挖的是蕙兰,共16丛52株,叶某乙采挖的也是蕙兰,共1丛9株。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卢氏县是个神奇的地方,专门和农民兄弟过不去?


三、蕙兰是个什么东西?



二、蕙兰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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