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协议免除一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对婚姻家庭关系适用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在父母对子女的亲子关系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关于财产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可以适度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无论是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二、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主要内容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关于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约定,应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二是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在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义务的具备上述两项内容,且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应承认其效力。
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表述为“子女随一方生活”,本条将其修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这主要是因为在现实中,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并不一定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排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因父或母基于工作需要,或子女基于求学等原因,而导致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与子女长期异地生活。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并不违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关于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问题
。所谓的直接抚养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是指双方协议生效后,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并且,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子女的抚养费需求增加的,除非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由另一方主张分担部分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慎重考虑协议免除对方给付抚养费的后果,并在双方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人民法院对父母双方的协议负有审查义务
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往往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场合。一方主张要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主张以对方抚养子女则不给付抚育费为条件,主张抚养者为达目的,只好同意免除对方的给付义务。因此,对于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慎作出认定和处理。从某种程度上看,父母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作出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意思表示,很难说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直接抚养方的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因抚养能力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保护子女的能力和时间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当作为动态的考察,对父母的抚养条件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不能仅仅着眼于当前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也不能完全以经济条件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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