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财新网
实时、原创、专业的财经新闻集散地。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你需要选择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第一财经  ·  下午还有机会么? ·  昨天  
经济观察报  ·  开盘:三大指数开盘涨跌不一 ·  昨天  
揭幕者  ·  颠覆!太震撼了! ·  2 天前  
节点财经  ·  电商卖家,困在投放里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财新网

封面报道 | 统一大资管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2-27 11:50

正文


多部委联合起草新规,旨在统一银、证、保资管产品的业务标准和监管规制,以减少监管套利、打破刚性兑付、做好风险缓释


前言


混战五年后,资产管理市场突破百万亿元,有望迎来统一监管。


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一直在紧锣密鼓地从事资管业务整体监管框架的统一设计。“整个资管业务还是有着共同规律的。我们觉得这种统一的监管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由央行牵头,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组成的“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则”工作小组,于2016年12月起草完毕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文件,2017年1月中旬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征求意见。短短几天后,相应意见已在农历鸡年春节前反馈一轮。


2月21日,市场传出这份名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激起千层浪。


……



上篇
 
重重困难


文 | 记者 吴红毓然 杨巧伶

名目各异的资管产品,因不同的监管标准而采取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的门槛,产生套利空间。在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的背景下,高风险产品散户化趋势严重。

目前银行理财的起售门槛是5万元,公募基金是1元,基金和保险的单一资管计划门槛是3000万元,其他产品如信托等起售金额为100万元。但资管产品可以通过层层嵌套,变相降低门槛。比如,中概股回归的私募产品销售远远超过200人法律上限,投资起点甚至降至千元以下;再如,高风险的次级债、垃圾债等产品,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在P2P等平台上销售给普通人,近期“侨兴债”的风波正是例子。(参见本刊2017年第1期封面报道“不良债务飞去来”)

对此,此番酝酿中的统一规则提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有意见指出最低标准为连续三年每年个人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目前的银行理财认定的“高净值客户”门槛,是指连续三年每年个人收入超过20万元以上。

……



下篇
 
正本清源


文 | 记者 吴红毓然 杨巧伶


资管市场爆发式增长,硬币的另一面是影子银行急速膨胀,银行异化为信托,保险异化为银行,券商、基金异化为放贷机构,但银行风险并未真正出表。如此有明显中国特色的资管市场发展壮大至此,已无法简单否定,而需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央行牵头研究的相关政策,正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其理念是,遵循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同一标准监管,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然而,这一目标受到现有监管体制、法律体系的诸多制约。

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是,厘清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按照现在酝酿中的政策,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此定义的核心究竟是“委托-受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并不清楚。两位不同部委的监管人士均对财新记者指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在于,现在资管行业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统一的政策与《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存在矛盾之处,在《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中也找不到立法依据。

“按此衡量,现在市场上大多是伪资管业务,不是真正的资管。”一位大行资管部总经理毫不客气地评价道,资产管理业务应该是先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再进行投资;现在的资管业务却往往是产品发售在前,接受委托在后。比如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就是把“一对一”的资管业务和公募产品发行嫁接在一起,这样“委托-受托”的权责关系,并不清楚。

……



辅文
 
私募条例“补位”监管



文 | 记者 岳跃

做为资管业内重要组成部分的私募基金监管,终于将迎来统一的法律条例。

酝酿三年之久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近日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与证监会此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不同,《条例》层级更高,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证监会草拟,并会同多部委反复讨论意见后形成。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条例》对于私募基金的意义,就像《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一样,是确立整个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文件。”

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在2012年12月之前,一度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当时修订的《基金法》才首次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包括创投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能归属,则一直在发改委和证监会之间争论不休。

直到2013年6月27日,中编办的一纸通知,才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划归证监会。至此,证监会开始研究制定私募基金行业的统一监管思路,于2014年2月新设立私募基金监管部,并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了《条例》草案。

……

本文为2017年2月27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封面文章


财小新提示:


想阅读全文?有两种方式可选。


1,注册财新网通行证,每月即可免费阅读五篇《财新周刊》文章。


2,点击左下“原文链接”,长按下方二维码购买《财新周刊》阅读权限,一个月仅售40元,超值尊享!


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如需转载,请通过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欢迎转发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