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医保局发布《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一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使用除外支付名单中新药新技术的病例满足病例总费用是其所在DRG组次均费用的2倍(不含)以上,且新药新技术费用占其病例总费用比例在64%(不含)以上的,进行除外支付。
2.病例结算在原病组支付标准基础上,新药新技术按照该病例中其实际发生费用与病组支付标准的次均药费、次均耗材费或次均诊疗费的差额核增支付。
3.第一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时间为2024年、2025年和2026年。除外支付有效期内,与除外支付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无需申报直接除外支付;医疗机构新备案的自主定价诊疗项目属于除外支付名单内的,无需申报直接除外支付。上述情况有效期与已获批的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时间一致。
4.药品按照10位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除外支付;耗材按照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除外支付;诊疗项目按照本市项目编码除外支付。
除外支付有效期内,诊疗项目转归统一定价后,价格有调整且不符合数据验证标准的取消除外支付;同通用名药品和耗材(含同类)纳入国家或本市集采范围的,取消除外支付。除外支付有效期满后,依据使用数据情况纳入DRG支付。
除外支付有效期内,新药新技术国家医保分类与代码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确保除外支付工作的连续性。
《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本市DRG付费工作,
在发挥DRG付费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新药新技术创新动力,
涉及范围包括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公布第一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名单,包含18个药品、4个耗材和2个诊疗项目,共计24项。明确除外支付规则。
明确退出除外支付规则。《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的发布为IVD行业提供了重要启示:在
集采与DRG的双重压力下,唯有依托创新才能突破发展瓶颈。
这一政策不仅为创新产品开辟了“豁免”通道,更向行业传递了高质量发展的信号。
IVD企业需抓住这一机遇,在技术创新与成本管理中找到平衡点,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市场变革,IVD企业应以更高远的视角审视自身发展。
一方面,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降本增效,以适应新的支付体系;另一方面,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打造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产品和技术壁垒
。
只有坚持创新驱动与质量为先,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制高点,真正实现行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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