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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阳:苹果版微信赞赏关闭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21 18:01

正文

不管苹果与微信支付的争议如何了断,关于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话题,苹果公司越来越难以回避。

记者 周东旭

背景:


苹果iOS版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关闭,这也被业内人士视为苹果向腾讯提出的“告诫”。4月19日,微信宣布,因苹果新规定出台,对应用内支付规则进行了变更,iOS版微信公众平台及表情平台赞赏功能从当天17:00起被关闭,安卓等其他版本微信赞赏功能不受影响。


微信表示,2016年6月13日,在苹果更新的3.1.1条款中,要求APP不得包含指引客户使用非IAP机制进行购买的按钮、外部链接或其他行动号召用语。微信与苹果方面进行了长期沟通,最终微信选择关闭iOS版公众平台的打赏功能。


苹果公司回应称,“微信可以选择提供‘App内购买’让用户赞赏他们喜爱的公众号运营者,如同我们提供这一选择给所有的开发者一样,微信只需正确使用App内购买体系进行开发即可。”


所谓“App内购买”即IAP,in-App Purchase,是指在苹果系统中,用户在应用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支付系统。而微信支付、支付宝则属于第三方支付。App Store在中国支持银联、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但不包括微信支付。通过这种方式支付,苹果会向App开发者抽取30%的平台佣金。


消息即出,有哗然者,认为苹果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甚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亦有冷静旁观者。在业内观察者看来,此举对微信收入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受冲击较大的是微信公号打赏收入。那么,苹果封闭公号打赏等,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还是涉嫌违反竞争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表示,苹果公司做法之所以引起争议,背后体现出的是创新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看,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意见领袖观点: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表示,苹果公司做法之所以引起争议,背后体现出的是创新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看,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关系的根基之一是财产权。侯利阳解释,财产权只有掌握在财产所有者手里,才能发挥更大价值。与财产权最为密切相关的是使用权,无论苹果公司还是微信授权第三方使用自己的平台,不可避免都会涉及使用权的行使问题。比如,微信支付与苹果的争执,以及微信与支付宝红包的争执,“使用我的平台,就必须要满足我的条件,往往是各个平台的基本态度”。


“财产权如何使用或处分原则上必须由财产权人决定。但是,一旦涉及竞争,问题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侯利阳说,一般情况下,只有所有权主体使用财产严重阻碍竞争时,才会对其依据竞争法加以处罚。对于苹果公司的行为,可以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层面分析。


侯利阳表示,苹果与微信之争在反垄断法层面体现的主要是所谓的“不兼容”问题。比较容易判断的是歧视性不兼容,只要能够证明两个公司的交易条件完全一样,但是,与A兼容,与B不兼容,就属于歧视性不兼容。苹果限制微信公号赞赏,实际上是对所有主体均适用的规则,不属于此类。


而判断非歧视性不兼容则需要在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拒绝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的前提是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认定的主要依据的因素有,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另外,如果存在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等情况,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侯利阳分析,苹果公司只是提供软件发布的平台,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前提是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比如微信和支付宝的红包大战,最后其实是网络支付的较量,而非单纯的红包市场,因此涉及的相关市场是网络支付服务。而苹果与微信争执涉嫌的相关市场可能为软件发布平台服务和网络支付服务。对于这两项服务,苹果公司都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


侯利阳认为,即便可以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是应首先尊重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只有满足“必需设施”的所有条件,苹果公司的行为才违反《反垄断法》。简单来说,“必需设施”是指在市场上独一无二,完全没有替代性,且又是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或者服务。当一个“设施”被认定为“必需”之后,所有者就要承担以合理条件开放使用的义务,而不得拒绝交易。


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看,侯利阳介绍,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互联网竞争给与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正在修订中的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这也被视为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苹果公司的行为似乎违反了该条的规定。但在侯利阳看来,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还是看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直接影响,而不是存在这种行为就必然出现处罚。


侯利阳判断,上述修订草案条款即便通过,也可能会加入“合理性分析”,如果对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就不会做出处罚。比如前些年微信叫停支付宝红包,但支付宝一夜之间通过支付宝口令就从技术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分析上述问题的时候,应该对不正当竞争与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甄别,如果只是经营策略,政府不应该明确介入,还是要交由市场来解决。


此外,有分析也指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苹果意在大力推广拳头产品apple pay;但苹果的收费也要高于其他平台的收费,这可能会损害自媒体经营者的利益。侯利阳举例,这其实就类似商摊,A商场和B商场都可以摆,但是,二者收费不一样。怎么办?还是要首先依靠竞争,如果苹果公司一直维持这样的策略,可能大家就会考虑是否还使用他的产品了。


“竞争法有句俗语,只保护竞争秩序,而不保护竞争者。” 侯利阳说,对于创新性比较强的企业或行业,竞争法层面的监管最好还是以稳为先,这也是最高法院审理360腾讯案确立的基本原则。


当然,也不能否认,作为占据世界重大市场份额的苹果,由于iOS系统封闭性带来的系列问题,一直饱受诟病。苹果在app store的诸多强势做法,甚至招致一些法律人士带头组织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投诉。不管苹果与微信支付的争议如何了断,关于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话题,苹果公司越来越难以回避。其实,诸多互联网巨头在竞争领域的做法,有太多应该进一步规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