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那伟,在毕业后追随自己的“好大哥”王睿智创业,经过多年摸爬滚打,公司日益壮大并即将迎来首轮融资。作为公司元老级高管,那伟幻想着能够稳居高位,手握千万期权享受公司上市的果实,可现实并未予他美梦成真,一颗定时炸弹骤然爆发,他的生活和事业也瞬间坠入谷底。
早在多年前,王睿智曾用那伟的身份证给自己的情人注册过一家名叫美灿灿的公司,将那伟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不善,实际控制人王睿智上演了人间蒸发的戏码,所有的债主都开始找到那伟追债,本就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的那伟苦不堪言,最终拗不过债主们的死缠烂打,掏光家底支付了欠款。
一时间风光无限,一时间摇摇欲坠。“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当赔光家底又经历中年失业的那伟在海鲜店里声嘶力竭地唱着“凡人歌”,他也开始在生活的风浪中迎接走出困顿的转折。回头思量,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就意味着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控制人跑路,法定代表人又该何去何从?
应当明确的是,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并不当然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在法律的视野中,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对所负债务应以其自身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其个人财产并不与公司财产混同。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由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当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身份重合,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穿透到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再比如,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愿意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公司债务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不承担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也同样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那伟而言,倘若公司有资产可供抵债,那么那伟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倘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那伟可能也被一并采取限高措施。
时光回溯,如果回到故事的起点,在被借名注册公司之际,那伟能否直接辞任“来历不明”的法定代表人呢?如若新的法定代表人迟迟没有选出,那伟还能否退出公司?
答案是肯定的。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明晰了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任,不需要经历股东会决议等其他流程。如果那伟知悉公司治理的规则,看清局势果断出击,主动权仍旧掌握在他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