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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中,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近江幸治博士一方面对作为债权担保制度的担保法进行了体系性整理,另一方面对担保法的历史性、经济性背景进行了详细解说,以此展现金融担保制度的全貌,并对担保法的未来做出展望。
近江幸治历任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助手、专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83~1984年,弗赖堡大学客座研究员),为日本担保物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本书作为担保物权法的基本教材,在日本广受好评,是研习担保物权法的学生、参加日本司法考试的考生,乃至担保物权法领域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书。
序论:担保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1)所谓【担保】为何物——债权保全制度
(a)债权的【保全】 (b)两种保全债权的制度
(2)优先受偿权
(a)基于【物权】制度的【优先受偿权】 (b)债权的效力界限与【物权】的优先性 (c)优先受偿的方式——【处分】权能的实现形态
(3)担保物权的构成
(a)【担保关系】的成立——担保权人与担保设立人之间的纽带 (b)约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 (c)限制物权性构成与权利移转性构成
(4)物的担保的种类
(a)典型担保 (b)特别法上的担保 (c)变则担保(非典型担保)
(5)担保物权的共通性
(a)从属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第1编 法定担保物权
第1章 留置权
第1节 序说
(1)留置权制度的意义 (2)留置权的法律性质 (3)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4)商事留置权
第2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基于与物的关联而发生的债权
(1)【基于与物的关联而发生的债权】概念的问题性 (2)两个解释标准的设定 (3)【第三人】与留置权的成立与否 (4)牵连性与留置权成立的范围
2 【他人之物】的【占有】
(1)他人之物 (2)占有
3 债权已届清偿期
4 非以【侵权行为】取得占有
(1)【占有开始时】的权利侵害 (2)【事后的】权利侵害
第3节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性效力 (2)孳息收取权 (3)费用偿还请求权 (4)拍卖权 (5)留置权人的义务
第4节 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的消灭时效 (2)留置权人的消灭请求 (3)提供替代担保使留置权消灭 (4)占有的丧失 (5)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第2章 先取特权
第1节 序说
(1)先取特权制度的意义 (2)先取特权的法律性质
第2节 先取特权的种类
1 一般先取特权(4类)
(1)共益费用 (2)雇佣关系 (3)丧葬费用 (4)日用品供应
2 动产先取特权(8类)
(1)不动产租赁 (2)旅馆住宿 (3)客运或货运 (4)动产保存
(5)动产买卖 (6)种苗、肥料的供应 (7)农业劳务 (8)工业劳务
3 不动产先取特权(3类)
(1)不动产的保存 (2)不动产建筑工程 (3)不动产的买卖
第3节 先取特权的效力
1 优先受偿性效力
(1)优先受偿的方式 (2)优先受偿的顺位原则 (3)一般先取特权的特别规则 (4)抵押权规定的准用
2 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制度的意义 (2)物上代位的标的物(先取特权) (3)【支付(交付)】与【冻结】 (4)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5)物上代位权的效果
3 对动产的追及力的限制
(1)追及效果的切断 (2)向第三取得人的交付
第2编 约定担保物权
第1章 约定担保论——金融担保法序说
1 金融交易的基础
(1)作为【金融】手段的约定担保 (2)关于【金钱的融通】的3个原理
2 【信用】与【担保】
(1)何谓【信用】(Kredit) (2)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
3 约定担保物权的构成——质权与抵押权
(1)德国法中的担保构成 (2)日本法中的担保构成
4 从物的责任(代当责任)到人的责任——优先受偿的方式
(1)物的责任(代当责任)——初始性形态 (2)向人的责任的发展 (3)变则担保的定位
5 金融构造的转换——【从间接金融到直接金融】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间接金融的形成 (2)日本经济的腾飞与【海外债券发行风潮】 (3)银行资本的质变与闲置资本的走向 (4)直接金融的展开 (5)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在功能上的对比
6 担保理念的变迁
(1)序说 (2)从用益价值担保到交换价值担保 (3)从交换价值担保到收益价值担保
第2章 质权
第1节 质权法总则
1 质权制度的意义
(1)质权的社会性作用 (2)质权的法律性质
2 质权的设立
(1)质权设立合同 (2)要物合同性——生效要件
3 质权的效力
(1)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2)物上代位 (3)留置性效力 (4)流质合同的禁止——优先受偿性效力的特别规定
4 转质
(1)转质制度的意义 (2)转质的要件 (3)转质的法律构成
(4)转质的效果 (5)转质权的消灭 (6)承诺转质
第2节 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对抗要件——【占有】 (3)动产质权的效力 (4)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5)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3节 不动产质权
(1)不动产质权的意义 (2)不动产质权的设立 (3)不动产质权的效力 (4)转质 (5)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6)不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3章 抵押权
第1节 序说
(1)抵押权制度的意义 (2)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3)关于抵押权的诸项原则 (4)抵押权的流通性
第2节 抵押权的设立
1 抵押权设立合同
(1)方式 (2)当事人 (3)处分权限
2 抵押权的标的物
(1)可成为抵押权标的物之物(公示制度上的需要) (2)与特定性、独立性的关系
3 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债权与抵押权设立方式 (2)与从属性的关系
4 公示方式
(1)登记 (2)登记的内容 (3)无效登记的沿用 (4)债权、抵押权的消灭与登记
第3节 抵押权的效力(1)——效力所及之范围
1 效力所及之标的物的范围
(1)【《民法》第370条】的问题性 (2)附合物 (3)从物 (4)从权利 (5)附加物被分离的情形 (6)孳息
2 物上代位
(1)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2)【出卖】所得价款债权——物上代位的标的物(1) (3)因【灭失或毁损】而发生的债权——物上代位的标的物(2) (4) 【租赁】产生的租金债权——物上代位的标的物(3) (5)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式
3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1)序说 (2)本金 (3)利息 (4)定期金 (5)迟延损害金、违约金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4节 抵押权的效力(2)——优先受偿性效力
1 序说
(1)优先受偿的方式——抵押权的实现 (2)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3)优先受偿的顺位 (4)第三人实施拍卖 (5)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地位
2 担保不动产的拍卖
(1)拍卖开始程序 (2)拍卖(变价)程序 (3)分配程序
3 担保不动产收益执行
(1)收益执行开始程序 (2)管理(收益执行)程序 (3)分配程序
4 私力实现
(1)抵押直流 (2)任意出卖
第5节 抵押权的效力(3)——义务违反、抵押权侵害
1 序说
价值减少行为——基本概念
2 担保关系上的义务违反
(1)【担保价值维持】义务违反 (2)义务违反的效果
3 第三人实施的抵押权侵害行为
(1)不法占有人的排除请求 (2)附加物的返还请求
4 损害赔偿的问题
(1)设立人违反义务 (2)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 (3)抵押权实现前的赔偿请求
第6节 法定地上权
1 法定地上权制度的意义
土地与建筑物的强制性分离
2 法定地上权的成立要件
(1)抵押权设立之时,土地上已经存在建筑物【要件Ⅰ】 (2)抵押权设立之时,土地与建筑物归属于同一所有人【要件Ⅱ】 (3)土地或建筑物上【存在抵押权】【要件Ⅲ】 (4)因实现抵押权导致土地与建筑物分属不同所有人【要件Ⅳ】
……
[日]道垣内弘人 著
编辑推荐
本书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论述始终立足于担保实务,具有鲜明的实务特征。虽然论述主要是在日本法的框架内展开的,但其理论基础、解释方法等各种解释论,对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担保法解释的展开也具有参考意义。
内容介绍
担保法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交易活动尤其是金融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故历来成为理论、制度立法及适用研究的重要领域。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担保物权法在物权编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国内此前引进的日本担保物权法相关的书籍均已比较陈旧。因此,有必要引进更新的书籍和学术理论以供中国的读者研究。 本书是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所著。道垣内弘人教授是日本担保物权法的领军人物,在担保、执行法制修改过程中担任了法制审议会担保执行法制部会的干事和法制审议会动产债权担保法制部会的干事。 本书主要内容为作者此前发表的论文合集,共计36篇。 一方面论文经过严格筛选,将一些因法律或判例变动而不再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剔除,仅保留具有价值的论文,另一方面作者也对论文进行了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编排,使之具有专题讲义的特征。本书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法总论及典型担保法。 一方面,立足于实务动态,在公正的范围内满足实务的需求,同时又严密地构成体系并理论化。本书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明快地阐明了担保物权法制度及条文的趣旨,以精密的理论赋予担保物权实务以安定性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本书具有专题讲义的特征,与作者所著《担保物权法(第四版)》结合阅读,能够对担保物权法的重要论点进行更加深入的掌握。
作者简介
道垣内弘人,1959年出生于日本冈山县,1982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东京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担保物权法》(三省堂,1990年),《信托法理与私法体系》(有斐阁,1996年),《买主破产中的动产卖主的保护》(有斐阁,1997年),《民法研究手册》(共著,有斐阁,2000年),《金融交易与民法法理》(共编著,有斐阁,2000年)。王融擎,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东京大学特别研究生。译著有《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曾在《私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北航法律评论》《证券市场导报》等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文章。
目录
序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法学的往昔与今后
第二节 担保改革元年
第三节 担保客体的分解性掌握
第四节 担保的侵害
第一章 留置权、先取特权
第一节 建筑物建造承揽人对用地是否成立商事留置权
——东京高院平成6年12月19日裁定
(判时1550号33页)
第二节 雇佣关系的先取特权
第三节 破产与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物上代位
——最高法院昭和59年2月2日第一小法庭判决
(民集38卷3号431页)
第四节 扣押与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物上代位
——最高法院昭和60年7月19日第二小法庭判决
(民集39卷5号1326页)
第二章 质权
第一节 保险合同权利的担保化
第二节 普通存款担保化的有效性
第三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三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权:将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约定为“信用
金库交易产生的债权”所设定之最高额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与保证债权
——最高法院平成5年1月1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
(民集47卷1号41页)
首次发表信息
判例索引
主题词索引
日本年号与公历年对照表
译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典型担保法》的姊妹篇。同样以专题讲义的形式深入地阐述了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中的重要课题。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不同的是,此类所谓的“非典型担保”在民法典中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分析此等非典型担保,是解释学上的难点。对此,要关注其与民法上既有法理的关系,与其他民法条文(特别是典型担保条文)、民事执行法和破产法各类条文、判例和学说的关系,以及在解释中思考应有的担保制度为何。本书展现了如何在上述“不自由”的思考中推导出妥当结论的艰苦探索,并希望能给与中国的担保法学和实务以启发。
【目录】
第一章 让与担保概论、不动产让与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判例的法形成
第二节 附买回特约买卖合同的债权担保目的的推认与让与担保——*高法院平成18年2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60卷2号480页)
第三节 租地上建筑物的让与担保权人受有建筑物之交付并使用收益的情形与承租权的让与或转贷——*高法院平成9年7月17日第*小法庭判决(民集51卷6号2882页)
第四节 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到来后让与担保权人处分标的不动产与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回标的不动产的权利——*高法院平成6年2月22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48卷2号414页)
第五节 可否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与让与担保标的不动产返还请求权等合为一体,在法律构造上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取回权,从而适用《民法》第167条第2款——最高法院昭和57年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36卷1号92页)
第六节 自让与担保权人处受让标的不动产之第三人可否援用让与担保权设定人享有之清算金支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高法院平成11年2月26日第二小法庭判决(判时1671号67页)
第七节 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后让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扣押标的不动产与第三人异议——最高法院平成18年10月20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60卷8号3098页)
第八节 让与担保权设定人抛弃取回权与请求支付清算金——*高法院平成8年1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50卷10号2702页)
第二章 个别动产、集合动产让与担保
第*节 承认基于动产让与担保而行使物上代位权的事例——*高法院平成11年5月17日第二小法庭裁定(民集53卷5号863页)
第二节 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再讨论——“标的物”的中途处分
第三节 英格兰浮动担保中担保权人对个别财产的权利
第三章 债权让与担保
第*节 将来债权概括性让与的有效性与对抗要件——基于*高法院平成11年1月2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
第二节 债权让与担保的设定通知不构成通知债权已移转至担保权人的事例——东京高院平成11年11月4日判决[判时1706号18页(民集55卷6号1084页)]
第三节 就指名债权让与预约以附确定日期的证书向债务人作出通知或取得债务人的承诺,之后预约完结而产生的债权让与效力可否对抗第三人——*高法院平成13年11月2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55卷6号1090页)
第四节 将来债权让与担保中的债权移转时期与《国税征收法》第24条让与担保权人的物的纳税责任——东京高院平成16年7月21日判决[金法1723号43页(民集61卷1号273页)]
第五节 集合债权让与担保与溢付款返还义务的归属
第四章 预告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
第*节 怠于作出《预告登记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之通知与请求本登记承诺——*高法院昭和61年4月11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40卷3号584页)
第二节 基于所有权保留而取回标的物与权利滥用——*高法院昭和50年2月28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29卷2号193页)
第五章 融资租赁等
第*节 真正租赁与担保租赁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清算义务——*高法院昭和57年10月1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36卷10号2130页)
第三节 用户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时的租金支付债务——*高法院平成5年11月25日第*小法庭判决(金法1395号49页)
第四节 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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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号与公历年对照表
译后记
吴光荣 著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基础,将分散制定于《民法典》不同编章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担保规则进行重新整合与梳理,按照总论—分论的结构进行理论重构,并分成35讲进行体系化讲解,将担保制度的全部知识体系囊入其中。本书的讲解立足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将类型化的实务问题融入担保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详解重点问题、解答疑难问题、预判未来问题。
总论分为四编。
第一编“民法体系中的担保制度”分为四讲:第一讲“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从担保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讲起,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建立一个宏观上的把握。第二讲“担保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讲解我国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厘清制度之后的时代背景,对担保制度建立一个时间上的认识。第三讲“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结合《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构建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并讲解一般规则的适用问题。第四讲“新旧担保制度的衔接与适用”,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解释以及九民纪要中涉及担保的条文的溯及力问题进行讲解。
第二编“担保的从属性”分为四讲:第五讲“担保从属性的表现及其适用”,从发生上的从属性、变更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几个方面讲解担保从属性。第六讲“担保的从属性与独立担保”、第七讲“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第八讲“关于担保物权的委托持有”,从立法沿革、典型案例入手,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专题讲解。
第三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归属”分为五讲:第九讲“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后果”,从担保合同的地位及其法律适用入手,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做了系统梳理。第十讲“担保能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第十一讲“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归属”、第十二讲“标的违法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第十三讲“意思表示瑕疵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严格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与责任归属的具体问题进行讲解,使抽象的规定具体化为适用场景与行为规则,使产生争议的理解在体系解读中获得解决思路。
第四编“担保人的追偿”分为四讲:第十四讲“担保人的权利保护体系”是这一编的*论,首先使读者明确相关规定的宏观思路,然后是担保人的抗辩与抗辩权体系,*后是格式条款与担保人的权利保护。第十五讲“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及其实现”,详细讲解了担保人追偿权的成立与范围、追偿权在诉讼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以及担保人追偿权与清偿代位权的关系等问题。第十六讲“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通过对共同担保的再类型化的方法,将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进行了清晰的梳理与阐释。第十七讲“反担保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首先明确反担保合同在性质上的特殊性,即反担保合同没有主合同,在此基础上化解实践中的反担保人责任问题。
分论分为四编。
第五编“保证合同”分为四讲:第十八讲“保证方式的类型及其识别”可以使读者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识别问题有更加精细化的理解与认识。第十九讲“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与行使”在厘清先诉抗辩权性质的基础上,解答了实践中对不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难题。第二十讲“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从保证期间的性质入手,逐一展开保证期间的司法审查、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与保证期间等难点问题。第二十一讲“保证与诉讼时效”则是针对这两个有关时间问题的法律规则如何统筹理解与正确适用进行阐发,并具体按照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讲解。
第六编“担保物权*论”分为四讲:第二十二讲“担保物权的取得”以物权变动模式为理论切入点,对担保物权的取得从理论上到实践中进行立体化阐释。第二十三讲“担保物权的效力”中包括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用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担保物权的保全效力等这些重要的效力性问题。第二十四讲“担保物权的竞合”包含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合与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之间的竞合两个方面,前者主要针对清偿顺序问题展开,后者则主要针对居住权和租赁权讲解。第二十五讲“担保物权的消灭”中,在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理解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的涂销登记、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重点讲解。
第七编“担保物权各论”分为四讲:第二十六讲“不动产抵押的疑难问题解析”,聚焦不动产抵押权问题,重点讲解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以划拨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效力、房地关系与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等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第二十七讲“动产抵押权与质押权”以动产担保物权为视角,包括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背景入手,分析了动产抵押中有关善意第三人问题、正常经营买受人问题和动产价款超级优先权问题,同时对动产流动质押与保兑仓交易也进行了讲解。第二十八讲“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则重点关注权利担保物权,尤其是汇票、信用证、仓单等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权利质押问题。第二十九讲“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重点精讲了企业之间的留置问题。
第八编“非典型担保与新类型担保”分为六讲:第三十讲“让与担保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一讲“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第三十二讲“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第三十三讲“保理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第三十四讲“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这五讲从功能主义担保法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结合民法典的抽象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对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保证金账户质押这五类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逐一进行讲解,包括这些非典型担保的经济功能与逻辑、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第三十五讲“新类型担保的法律适用”主要讲解了实践中出现的以商铺租赁权、出租车经营权、排污权以及信托计划份额、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等财产设定的质押等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难题的新类型担保。
作者介绍
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学会常务理事。2003年起到国家法官学院工作,出版专著两部,主编丛书一套(《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丛书》,共八册),在 《法学研究》《中外法学》 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在德国从事“法学方法论与民法现代化”的访问研究。回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参与了外商投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独立保函等方面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以及买卖合同、物权法、公司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参与了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工作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编纂工作;民法典通过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和制定工作,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和执笔人之一(目前正在执笔起草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也是企业破产法修订案起草工作小组成员。
编辑推荐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重要民商事司法解释起草人撰写
本书作者吴光荣教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师从民法学家崔建远教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运用体系化思维解决疑难问题。长期为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授课,能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为读者提供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讲解。
——将担保制度再体系化,形成新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担保制度分别编入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本书作者结合民法典各编规定,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体系逻辑,对担保制度进行再体系化,形成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新担保法体系。该体系按照总论—总论分为八编展开,通过三十五讲对担保法的原理与实务进行讲解。
——理论体系与实务体系相互展开,逻辑问题与实践问题双重解决
本书作者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构建了担保法的理论体系,严格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方法,对相关规范进行法教义学展开,对担保法的理念性问题,深入挖掘其理论基础和经济背景。在全书、每一编、每一讲都按照总—分结构展开,以概念精解、原则阐发、规则分析的逻辑,导入法律适用、冲突解决、疑案裁决的实践问题。全书将学理上的八个编,展开为实务中的三十五个问题模块,内容涉及担保制度的所有重要问题。
——本书可接受性强,编排细节助力读者阅读
与大学教材不同的是,本书更加重视揭示制度或者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同适用;与法学专著不同的是,本书重在结合司法实务全面讲授担保制度。作者的讲授从一般到具体,层层深入,增强读者对知识体系的可接受性。将担保法的若干理念在全书中一以贯之,使读者在学习具体知识点的同时,悟透担保法的原理,学会举一反三。对于书中十分重要的结论性阐述,用黑色字体突出显示,以提醒读者注意并方便日后查找。在若干重点章节后增加思维导图,便于读者形象化理解。
目录
上部 担保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体系中的担保制度
第一讲 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
一、民法对债权的保障
二、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三、担保制度的运行机理,
第二讲 担保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一、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确立
二、《民法典》与担保制度的新发展
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
第三讲 担保制度一般规则
一、如何认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
二、构建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途径
三、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适用范围
四、掌握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意义
第四讲 新旧担保制度的衔接与适用
一、《民法典》有关担保之规定的时间效力
二、《民法典担保解释》的时间效力
三、原《担保法解释》的适用空间
四、《九民纪要》关于担保之规定的适用
第二编 担保的从属性
第五讲 担保从属性的表现及其适用
一、担保在效力上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二、担保在范围上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三、担保在变更上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四、担保在移转上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五、担保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第六讲 担保的从属性与独立担保
一、《担保法》与独立担保
二、《独立保函解释》的制定
三、《民法典》与独立保函
四、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讲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一、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之争
二、《担保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三、《九民纪要》的进步与缺憾
四、《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6条的理解,
第八讲 关于担保物权的委托持有
一、担保物权的委托持有及其背景
二、《债券会议纪要》第18条的理解
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4条的理解
第三编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归属
第九讲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后果
一、担保合同的地位及其法律适用
二、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讲 担保能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一、《民法典》第683条的理解
二、《民法典》第683条的类推适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提供担保
四、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五、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第十一讲 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几个典型案例及其评析
三、裁判思维的转变及其理由
四、《九民纪要》的贡献与局限
五、《民法典担保解释》的新变化
六、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之争
七、关于无须公司决议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
九、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讲 标的违法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违法建筑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二、以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担保的效力
三、标的违法与无权处分的区分
四、《民法典》第399条的规范性质,
第十三讲 意思表示瑕疵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一、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处理
第四编 担保人的追偿
第十四讲 担保人的权利保护体系
一、担保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思路
二、担保人的抗辩与抗辩权体系
三、格式条款与担保人的权利保护,
第十五讲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及其实现
一、担保人追偿权的成立与范围
二、追偿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
三、追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四、担保人追偿权与清偿代位权的关系,
第十六讲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一、《民法典》之前的规则变迁及其解释
二、《民法典》的新变化及其引起的争议
三、共同担保与《民法典》规定的连带债务
四、共同担保的再类型化及其基础
五、共同担保人无追偿权时的风险防范
六、共同担保人有追偿权时的份额计算,
第十七讲 反担保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一、反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二、反担保(保证)的保证期间
下部 担保法分论
第五编 保证合同
第十八讲 保证方式的类型及其识别
一、保证方式的基本类型
二、保证方式类型的识别
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5条
四、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
第十九讲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与行使
一、先诉抗辩权的意义
二、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二十讲 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二、保证期间的司法审查
三、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四、*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五、保证合同无效与保证期间
第二十一讲 保证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及其起算
三、连带责任保证中的诉讼时效
第六编 担保物权*论
第二十二讲 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解
二、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解
三、关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四、法定担保物权的取得,
第二十三讲 担保物权的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用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四、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五、担保物权的保全效力,
第二十四讲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及其适用范围
二、担保物权顺位及其变更与放弃
三、担保物权与租赁权、居住权的竞合,
第二十五讲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对《民法典》第419条的理解
二、关于抵押登记的涂销问题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及其程序
第七编 担保物权各论
第二十六讲 不动产抵押的疑难问题解析
一、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
二、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三、以划拨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效力
四、房地关系与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
第二十七讲 动产抵押权与质押权
一、动产抵押的利弊
二、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三、“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认定
四、动产价款超级优先权
五、动产流动质押与保兑仓交易
第二十八讲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一、可质押的权利及其范围
二、汇票质押的设立条件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质押
四、“仓单乱象”与仓单质押的规范
五、应收账款质押及其实现,
第二十九讲 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二、留置权的实践难题
三、如何理解“持续经营”
第八编 非典型担保与新类型担保
第三十讲 让与担保的法律适用
一、让与担保的功能及其实践意义
二、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之争
三、让与担保的司法立场
四、《民法典》与让与担保
五、《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解读
六、再谈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七、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
第三十一讲 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
一、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
二、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及其保护
三、出卖人的取回权及其保护
四、《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4条解读
第三十二讲 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
一、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二、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及其行使
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解读
第三十三讲 保理的担保功能及其实现
一、保理的类型及其担保功能
二、多重保理的处理规则及其类推适用
三、有追索权的保理及其适用
第三十四讲 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
一、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质押
二、指导案例第54号及其意义
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70条解读
第三十五讲 新类型担保的法律适用
一、新类型担保的界定
二、新类型担保的具体情形
三、《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3条解读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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