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电梯维修工人在维保作业时因未按规定操作而遭受电梯挤压身亡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已公布,涉事各方尚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事故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故经过
王*涛进行家用电梯的导轨油加注保养工作,在未按正确操作规定进入轿顶作业时,被上行电梯挤压困在有限封闭空间内,最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
关键观点2: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是王*涛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操作;间接原因包括电梯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空间设置不符合规范,以及业主和电梯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
关键观点3: 责任认定与追责
事故中涉及别墅业主、电梯公司(西子通力电梯(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市新林元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被建议处罚。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事故中也有教训,需加强安全监管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正文
电梯维修工人
在维保作业时
未按规定正确操作
惨遭电梯挤压身亡
至今涉事各方
仍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
究竟事故原因和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
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经调查认定:广东省梅州市
梅江区三角镇“11•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11月17日,王*涛(男,19岁)通过刘*的介绍,承接了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家用电梯的导轨油加注保养工作。
2024年11月17日10时,王*涛到达作业地102房一楼电梯处,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的情况下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
10时15分左右,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由于挤压导致王*涛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王*涛安全意识淡薄,
在未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
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导致王*涛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
1. 林**达。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业主,
一是使用的别墅梯(家用电梯),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
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是王*涛在电梯上行时受挤压的原因,
二是在王*涛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2. 西*通用电梯(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的别墅梯(家用电梯)
设计的电梯安装方案中“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
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
3.梅州市新**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安装的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XX栋XXX房的别墅梯(家用电梯)的单位,
安装的电梯“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
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
调查组表示,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履职到位
,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工作档案,制定了电梯安全检查制度,多次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等。
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目录》3000电梯的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监管,因此
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别墅业主
林**达
、西子通力电梯(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市新林元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一)事故中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王*涛安全意识薄弱,对作业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风险认知严重不足,盲目作业,作业过程中也未严格执行正确操作规程。
(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不规范是压垮安全防线的主要原因。
事故中的家用电梯虽然是排除在特种设备管理之外,其本身特性并未改变,但维保作业未参照特种设备维保由2名作业人员进行的原则,此次维保只有王*涛1人,导致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受困的后续救援存在较大的影响,因此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特别是在各种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中作用、意义更加重要
,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中国应急管理
审校:方艳
内容责任:谭宇村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