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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香水瓶特别吗?迪奥欲将其作为商标在华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9 06:41

正文

编者按:法国迪奥尔公司将其“真我”香水所使用的香水瓶作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在香水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因被认为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而遭到驳回。随后,迪奥尔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权属追索。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迪奥尔公司成功了吗?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法院终审判决系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


迪奥尔在华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未果


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将其“j’adore(真我)”香水所使用的瓶颈部缠绕有金色丝线的圆锥形香水瓶作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在香水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因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遭驳回。随后,迪奥尔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权属追索。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系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


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遭驳


记者了解到,“j’adore(真我)”香水于1999年推出,其瓶体呈圆锥形,瓶颈部分缠绕有金色丝线。2014年,迪奥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系争商标即第G1221382号图形商标(如图)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香料制品、肥皂、香水、身体芳香乳液等第3类商品上。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优先权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


2015年7月13日,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书,以系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了系争商标全部指定使用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系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与迪奥尔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据悉,在2015年11月30日向商评委提交的商标驳回复审补充理由中,迪奥尔公司主张系争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并依法补交该立体商标的三面视图。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系争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容器,将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此外,迪奥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迪奥尔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系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迪奥尔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在一审庭审中,迪奥尔公司主张系争商标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档案中错误地将系争商标记录为未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属于重要事实漏审。同时,迪奥尔公司主张商评委在复审决定中未对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系争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评述,属于程序错误,存在漏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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