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
7个方面
对医疗机构的感染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医院严格执行。
《通知》要求,要根据辖区内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和区域风险等级,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毫不放松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既避免防控不足,也避免防控过度。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
医务人员防护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执行,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
中的标准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
新冠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预检分诊点的具体措施:
1、通过互联网在线咨询,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断就诊科室,为患者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减少现场挂号就诊。
2、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对患者进行体温筛查,对发热患者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医生对患者进一步询问疫情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旅行或居住史,检查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体征,对可疑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要求:
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2、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
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3、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4、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
,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5、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
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6、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
7、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8、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区域的风险等级,严格执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
“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
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机构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
对有流行病学史、存在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的入院患者,可通过影像学、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方法作进一步鉴别诊断。
医疗机构要开展感染防控的主动监测,切实做好急诊患者、血液透析、肿瘤放疗化疗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感染监测工作,对手术治疗、内镜操作等侵入性操作环节实现监测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