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深圳市存量商务公寓、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存在一定压力,客观上也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提供了可行渠道。为推进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顺利完成,同时助力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
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四项条件:
一是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
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是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
四是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一是出租对象。鼓励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出租,承租人需满足《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无房、未租住保障性住房等承租条件。
二是租金确定。项目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三是房源学位。考虑到公寓类居住房屋是否配备学位,在规划建设时已作出安排,因此,该类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后,承租人子女能否积分入学,按照房源所在区的积分入学政策规定执行,积分类别以原房屋性质为准,并在租赁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是转让限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五是项目公示。出租人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该项目性质、单次租赁期限、禁止事项、投诉方式等内容。
一是水电气价格优惠。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经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审核通过后,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明确水、电、气的具体价格。
二是税收优惠。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三是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加快建设筹集社会类保租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活动:
(一)房源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且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
(二)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房源规模不少于十套。
(四)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二、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资料。
(四)收储或者委托运营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等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书面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知悉相关房屋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