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1.2.1. 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
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1]
。一般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可发行期限有1年、3年、5年、7年和10年。
专项债券是为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2]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
根据财库〔2018〕61号文,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3]。
可以看出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
对应没有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一般债券,对应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专项债券。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通过颁布财预〔2017〕62号、财预〔2017〕89号、财预〔2017〕97号等文来指导地方政府按照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截至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有
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棚改专项债等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质上仍是地方政府债券,与一般债和其他地方政府专项债相比其特点是
与项目对应,实行分类管理,最终偿债资金落到对应的项目收入上。
1.2.2. 按资金用途划分
按资金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新增债券。
每年新增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2018年新增债券的发行规模上限为2.18万亿元(一般债8,300亿元,专项债13,500亿元)。新增债券的发行占比主要受政府债务负担的轻重及资金需求大小的影响。政府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需求较少的地区,新增债券的发行占比通常较小。与置换债券相比,
新增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资本支出,且资金支出周期长于置换债券。
置换债券。
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中明文规定,我国地方政府只能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对于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平台等非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国务院决定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进行置换。2015年我国正式启动地方债置换工作,当年发行置换债券3.2万亿元。置换债的发行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期限错配和融资成本高企问题。
再融资债券
由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提出,并在《2018年4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中首次披露。
财政部明确再融资债券是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因为此前年份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部分到了归还本金的阶段。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将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虽然再融资债券和置换债券均是“以新还旧”,但两者在“还旧”上仍有区别。
置换债针对的是以非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再融资债券针对以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结束,未来新增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将成为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品种。
1.3. 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政策梳理
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颁布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阶段。不过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最早文件应该追溯至1995年1月实施的预算法,其中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此为起点可以将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2009年。在地方政府不得自主发行债券的约束放开之前,地方政府主要采用以下两种融资模式:
一是建立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平台发债来满足其融资需求;二是中央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国债再转贷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
第二阶段:2009年-2014年。在相继颁布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及《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后,我国完成了地方政府债券从“代发代还”到“自发代还”再到“自发自还”三种模式的演变。
第三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预算法的修正及43号文的出台,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正式进入全面规范的法制化建设阶段。
针对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央相继颁发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法规。通过梳理可以将这些法规总结为三类:一是关于地方政府债券限额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政策法规;二是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政策法规;三是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