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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信建投、立信所、北京国枫被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24-09-03 21:00

正文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王某的监管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王某: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推荐的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王某、王某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发行人《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重点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发表意见称,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前述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且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发表意见称,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但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前述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且未督促发行人准确披露。
三、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其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磊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
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关注到前述事项,并在发行人申报上市之前督促控股股东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地址的调整但你们未在申报文件中记录前述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充分披露前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3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某青、胡某春的监管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某青、胡某春: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王某青、胡某春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发行人《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综上,你们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及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9月3日

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某铭、陈某的监管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某铭、陈某: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许某铭、陈某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12月 17 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 2 笔合计 451 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 11 月 30 日、12 月 21 日向发行人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 2 笔猕猴采购款合计 436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你们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前述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核查工作不到位。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磊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但是申报文件中未见你们针对前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等问题所开展的核查工作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综上,你们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3 日

关于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的监管函

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你公司《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你公司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7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2笔合计451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11月30日、12月21日向你公司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2笔猕猴采购款合计436万元。你公司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三、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某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你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在你公司申报上市之前,控股股东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地址的调整
综上,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及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冯某福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王某燕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9月3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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