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何敏仪 导师:陈秀仪
小编最近挖到一篇八卦味十足的案例,会计和企业说分手,索要分手封口费不成,检察院一纸公诉就把自己和总经理关牢里了。一顿操作猛如虎,快随小编来看看。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代会计已经在味道公司担任了近2年的财务负责人,入职前味道公司郑总经理曾经口头答应给每年3万元的封口费。谁知…
代会计一分也没收到封口费,甩手不干了,在2016年1月提出离职,一怒之下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行政调解,调解期间还以公司财务存在问题相威胁,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支付2014年和2015年共6万的封口费。公司逼不得已,在2016年2月给了封口费还签了保密协议。
分手封口费封什么口?
原来在代会计任职期间,味道公司合计虚开农产品收购金额约5208万元,抵扣增值税税款约778万元!而郑总经理通过多付供应方货款再将差额转入个人卡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约1051.6万元。
经稽查局依法调查后,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味道公司补交增值税约790万元(含购买车辆未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少缴的税款)补交企业所得税501万元。
因涉嫌虚开入刑,检察院也介入调查,查出结果后一纸公诉指控味道公司、郑总经理、代会计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郑总经理犯职务侵占罪、代会计犯敲诈勒索罪。
对簿公堂,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大家都辩称自己没有罪。
味道公司辩称让供应商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并不是公司集体研究决定,也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郑总经理个人决策,多支付给供应商资金的利益归属于郑总经理,不构成单位犯罪。
郑总经理辩称自己不是经办人也不是主管人员,没有指使代会计虚开税票,不应追究责任。
代会计辩称自己2016年1月已离职,离职前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开票行为未完全参与,公司未对其分配任务及工作。
但是,涉诉的三方均以各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虚开税票的责任,有用吗?
味道公司在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功能的发票中,是直接受益人,不能逃脱责任。
郑总经理在此期间是味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应当对被告单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承担直接的主管责任。
代会计是味道公司财务部门实际负责人兼会计,不但接收、参与味道公司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功能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还将公司所有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已抵扣公司应上缴的增值税税款,应当承担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郑总经理犯职务侵占罪与代会计犯敲诈勒索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郑总经理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代会计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味道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约778万元。
2、鉴于代会计在二审期间的立功表现,重新量刑,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事情的结果是由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如果做了不好的事肯定会有报应的。财务人员别想着离职就万事大吉,公司也别想给足够的封口费就万事大吉。一旦检察院公诉指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谁也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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