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在电子商务系统类网站上向不特定买家或有意购买者发布产品信息,可以作为这类信息的公开方式,从而满足了为“公众”所知的要求。但在网站上没有披露产品内部结构、组分的情况下,公众是否能够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内容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第27467号无效决定(201420150315. X)涉及的案件中, 证据3为京东网上商城关于商品编号为998180“JBL Pulse 蓝牙音箱”的产品展示以及销售情况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的产品评价页面中显示该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他人购买,证据5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获取的记载有“商品的编号为998180”并标有“京东价:¥1699.00”“由京东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字样的“JBL Pulse 蓝牙音箱”产品拆解文章。决定认为,京东网是国内知名网上商城,通过证据3中的产品介绍页面、产品展示页面、销售页面以及网友评论,可以证实该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构成现有技术。在认可证据5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进一步认定,证据5中文章所描述的拆解对象正是证据3中所销售的JBL Pulse蓝牙音箱,即证据5显示的拆解结构为证据3所涉及产品的实质性技术内容。虽然文章标题下方所显示时间为2014年05月29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证据3已经表明该 JBL Pulse 蓝牙音箱属于现有技术,因此证据5中关于该音箱的拆解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JBL Pulse 蓝牙音箱的技术方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这类证据材料的公开时间,只有在确认网站发布的信息于网络发布日公开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如果卖家通过电子商务系统类网站发布产品信息时,在网页所标明的最早可获取该信息时间不变,而该网页所显示产品图片可以更改,又难以证明图片更改时间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网页当下所显示的产品图片已于上述最早可获取时间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在第26113 号无效决定 (201230258028.7)涉及的案件中, 证据2为一份公证书,公证内容是通过亚马逊网站搜索某产品得到的网页。决定认为: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亚马逊网站上对于相同链接地址链接的产品图片可以更改,不能确定亚马逊产品网页上的时间即是网页目前所显示图片的公开时间。对于证据2而言,在仅从亚马逊产品网页上显示的“Date First Available June 4 , 2012”,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该时间即为网页显示产品外观图片的公开时间。综上,由于证据2中图片发布信息的公开时间并不是证据2亚马逊产品网页上显示的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公开性及其公开时间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中涉及图片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证据2公开的图片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
如果电子商务系统类网站不仅提供产品信息发布和销售平台, 还提供交易完成后买家商品评价或发布附有图片的晒单功能,则该功能可以作为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对于该信息的公开时间,通常网页显示的时间为服务器自动生成的发布时间,并且在已经确定评价内容或晒单图片一旦生成不能再进行编辑,而且在当事人没有提供 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相关信息自发布时间起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在第27507 号无效决定(201330221092.2)涉及的案件中,证据1是一份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事项为通过京东网搜索某产品以获得相应网页的过程。决定认为:京东网属于信誉度较高的知名经营性交易网站,网站上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京东自营和第三方网店销售两种渠道,对于京东自营的商品信息由京东网友布。 经核实,该款商品自上架之后有上万条商品评价记录,并且在评价记录中有多条附有图片的晒单贴,其中多条附有图片的晒单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布,上述图片显示的商品与卖家所示商品造型一致。一般情况下,只有购买了该款产品的买家才能发表带有图片的晒单贴,这些晒单贴一旦生成不能再进行编辑,晒单贴的发布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买家不能进行修改。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款商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销售,其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对于即时通讯软件的网上交谈记录,一般而言,由于交谈者特定而不能认为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但是如果其附属于电子商务系统,具有商务沟通性质,且交谈双方是基于电子商务系统中卖方向买方发布信息所进行的产品信息沟通,则该信息沟通行为可以构成信息的公开方式,从而满足为“公众”所知的要求。
在第 27075 号无效决定(201130482034.6)涉及的案件中,证据9为一份声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其内容是对送检电脑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进行固定和鉴定,该证据用以证明卖家通过阿里旺旺以网上许诺销售的方式公开了展柜及型材,从而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决定认为,阿里旺旺是淘宝和阿里巴巴开发的商业应用类软件,证据9所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显示了买卖双方在洽淡工具展柜以及产品报价的过程中,卖方向买方发送了用于制造该工具展柜的铝型材立柱和横杆,该聊天行为具有商业性。在专利权人认可聊天内容于其所示时间段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由于卖方曾通过商业广告、展出等不特定商业手段向非特定主体发出过销售的要约邀请,表达过出售工具展柜产品的意愿,而买方的咨询行为即是基于该要约邀请而作出,尽管聊天记录中存在不能确认的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但基于买方作为非特定人的商业性质,可以推定聊天记录中所示立柱的产品 外观设计至少在聊天记录发生时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所述聊天记录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聊天记录中第6页上方图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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