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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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育津贴申领规则有变!

中国会计报  · 公众号  ·  · 2024-03-15 19:2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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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3月1日起,月薪不到这个数、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



即日起

没有上班也能领取生育津贴


2024年起,上海、江苏等多地发文明确,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一、上海: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92/9272bd3cfedc4335b7706378dca0717a/3f3d02cbf2da1cb29c0a6917ad4a813a.pdf


《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 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 (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 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 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补充:


1.上海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其中2024年生活生育津贴按照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即:

11396x60%=6837.6元。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2.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江苏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政策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3/11/art_77276_11172774.html


《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 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 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充:


江苏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津贴申领有变

多地生育津贴实现免申即享


自2024年以来,为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加快落实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多地医保局开启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服务。


这里以厦门、青岛为例,给大家讲讲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一、厦门: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个人全程“零材料”“零跑腿”


2023年9月15日,厦门市医保部门全省首创生育津贴“免申即办”,让医保业务由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个人全程“零材料”“零跑腿”。


1.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真正实现“零材料”“零跑腿”


参保职工无需办理任何产前登记或其他申报手续,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分娩后,符合条件的, 只需等待接收短信提醒,线上核对并填写个人银行账号 ,即可等待生育津贴发放。


2.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服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将主动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

一是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已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联网直接结算分娩医疗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于职工分娩当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未通过其他途径申领当次分娩的生育津贴。


提醒:


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2.职工在分娩前 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 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3.职工应当 自分娩之日起24个月内 按规定申领相应生育津贴待遇。


4.生育津贴的待遇享受情况与参保缴费关联,各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才能更好实现“免申即办”“应享尽享”。


5.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的生育津贴未享受“免申即办”服务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于申领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发起申请。


6.参保女职工产检或分娩可凭医保码或社保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跨省就医需备案,支付比例与本市就医一致),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


二、青岛:2024年3月1日起,青岛全市53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自2024年3月1日起,青岛市医保局在全市53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上传病历材料,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将于生育医疗费结算次月起按月发放至生育女职工社保卡金融账号 ,单位或个人无需线下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实现生育津贴“无感化”发放。


1.“免申即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在青岛市企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已在青岛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且生育当月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 单位或个人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生育津贴。


2.如何查询是否符合“免申即享”发放条件?


职工个人可登陆青岛医疗保障局官网、青岛医保小程序、微信青岛医疗保障公众号等方式,通过“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办理查询”查询是否已经通过“免申即享”申领生育津贴。通过“办事进度”模块可查看津贴受理进度。


3.青岛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来源: 上海市医保局、江苏省人社厅、厦门市医保局、青岛市医保局、51社保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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