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某甲公司的责任承担。某乙公司提交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NO:0001501)(下称涉案合同),是载明了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名称及标的、数量、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内容的合同书,合同落款处加盖有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公章,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某甲公司虽抗辩双方未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封面标有“作废”的印刷格式合同文本拟证明涉案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仅是双方对项目数量和价格的确认。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某甲公司所述的双方洽谈过程属实,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的合同存根联未加盖公章,但某甲公司已按涉案合同向某乙公司发出缴费通知,某乙公司亦已按涉案合同要求向某甲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因此,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故涉案合同成立。涉案合同对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甲公司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某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双方因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直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某甲公司仍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鉴此,应当认定某甲公司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的要求,涉案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具有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某甲公司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43500元合同款应全部返还某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