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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3类应用场景,内蒙古发布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意见稿

光伏們  · 公众号  ·  · 2024-09-04 20:57

正文


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公告,就《内蒙古自治区 风光制氨醇 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风光制氨醇项目是满足风光制氢合成氨(合成甲醇)新增负荷用电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可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制氨醇需要的原料氢全部来自新能源制氢。

按照新增负荷与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分3类场景申报: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氢氨醇项目。 新能源、一体化项目内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


2.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 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


3.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 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


其中,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 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 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此外, 意见稿对风光制氨醇项目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 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 2.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 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 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

新能源项目须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分期实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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