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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自行公开了技术特征,该特征不属于技术秘密,不属于保密协议约定范围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1-08 07:20

正文




——上诉人四川绿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大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大某新能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绿某公司二审主张,其已通过邮件以及现场技术接洽的方式,向大某新能源公司交付了案涉技术方案。大某新能源公司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将上述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许可关联方使用的方式进行披露,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保密协议》约定,大某新能源公司应对绿某公司向其披露的氯硅烷渣浆残液处理项目相关的技术秘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绿某公司在一、二审主张其通过邮件及座谈的方式披露给大某新能源公司的技术方案包含十项技术特征,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大某新能源公司披露了“在所有工序之前,首先进行分离”资料,而该特征已被专利号为20171XXXXXX.0“一种处理氯硅烷渣浆残液的装置系统”发明专利所记载,该发明专利的公布日为2018年1月5日。即使大某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氯硅烷渣浆回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包含了“在所有工序之前,首先进行分离”特征,根据《保密协议》关于“除外条款”的约定,大某新能源公司对此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绿某公司提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川 01 民初 6964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知民终 551号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张天天
审判员 赵文文
法官助理

黄  

书记员

汪  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绿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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