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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值得关注的五大问题 \/总承包企业要主动谋求转型

water8848  · 公众号  ·  · 2017-12-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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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值得关注的五大问题



本文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韩如波 版权归其所有。因无法联系版权方,为传播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知识,本号作了分享,敬请谅解。 来源: 工程总承包之家


01


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将工程总承包分包这个环节定义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单位可以将其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这种情况下的分包不属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二次分包”情形


上海地方立法这一探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程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二次分包”认定的争议,必将极大有利于建筑业的专业分工和健康发展。


笔者建议,在 目前国内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完全可以借鉴上海的地方立法规定,将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及专业分包写进招标文件中,指导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保障发包人对项目功能等各项要求的更好实现



02


再发包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



《建筑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施工工程分包后,再发包承包单位能否再专业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允许在经过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后,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二次分包”这一争议。


笔者认为这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征和项目自身的需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复杂,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统、设备的石油、化工、电站类的EPC工程,其中的专业工程较多、较为复杂,如果施工总包单位并无相应专业资质,又不能进行专业分包,这将明显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利于业主工程总承包需求的实现。


笔者建议,在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和其他各地尚无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项下允许专业分包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意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03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



建筑业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制,但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放任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工程质量、安全更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往往进一步增大了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风险,甚至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铁塌陷、江西丰城电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无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商还是再发包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商不能将主体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他人。


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合同相对方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


04


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原则



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尚处于启动和推进阶段,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规定,值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借鉴: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界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便于纠纷发生时双方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固定总价项目中,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时,便于确认责任归属和合同价款的调整。


但同时,笔者提醒合同当事人, 要注意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的选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义务要求会有所不同。


比如若选择适用建设部的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的,则根据第5.2.1款约定, 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有所减轻,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方在发包方,若因发包方提供资料差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若采用 FIDIC银皮书(1999版)合同文本 的,根据FIDIC的EP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5.1款规定,则应 由工程总承包方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即便工程总承包方从业主方获取的数据或资料有误,也不解除工程总承包方对设计所应承担的职责



05


总承包项目固定总价的审价与审计问题



对于工程总承包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参照各地意见, 原则上对于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主要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或新增部分进行审价。


笔者在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及参与有关的工程总承包研讨会期间,注意到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总承包商对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都比较关心,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因政府投资工程依法需要接受行政机关对项目投资的审计,工程总承包单位普遍担心一旦固定总价项目接受行政审计,很有可能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限额设计优化而产生的利益被审掉,这不符合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特征,将严重影响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积极性和意愿。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原则不再审核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司法审判精神。


关于行政审计是否能做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问题,笔者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及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的金额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中指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中第49条规定: “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


虽然目前各地地方立法仍有国有投资项目以“行政审计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类似规定,但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指出:


“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由此,笔者认为 除非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以审计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否则不得以审计机关的行政审计行为作为工程总承包发承包双方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依据,而且即便双方约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结算依据的,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原则也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审计的依据


本文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韩如波 版权归其所有。因无法联系版权方,为传播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知识,本号作了分享,敬请谅解。



来源: 工程总承包之家



总承包企业要主动谋求转型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李永军

导读: 继2016年10月住建部出台《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之后,不到一年时间,2017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原有特级资质部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继2016年10月住建部出台《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之后,不到一年时间,2017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原有特级资质部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上述两个文件向全社会发出了非常明确的信号,就是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总承包企业走转型发展之路。因为随着行业职能从“重准入”向“重监管”转变,对特级企业将会取消一些定量的传统指标考核,而是要增加和强化对企业信用的考核。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全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
特级资质管理标准的变化就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的风向标,必将带来建筑业的深层次调整,特别是一些新标准的提出将逼迫总承包企业从过去的粗放型向精益管理的集约型发展转型,推动建筑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轨。
可以说政府对于推进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已经作出了顶层设计,但从企业的层面来说,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转型方向。
一是要推动自身转型为行业领先企业。现有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选择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整合对象,逐步成长为资质等级全、竞争能力强的行业领先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做实自身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拉长企业的发展产业链,走大型建筑集团发展之路。近年来国内一些大的总承包商如中铁、中建等已经通过股权收购等形式展开了新一轮的兼并重组。
二是要主动求变转型为区域龙头企业。在此次资质管理调整的大潮中,一些在区域拥有实力的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合纵连横,紧紧抓住国家推进混改和产业调整的有利时机,主动出击,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和一些互补性强的企业进行整合。这一类的案例已经有了多起。笔者在此对有色金属建企主动转型提建议,希望众多有色领域的大型总承包施工企业,也应改主动出击,开展行业内外的整合重组,实时打造一批在国内建筑市场可以比肩中铁、中建系统的超级建筑集团企业,这也是很多有色建筑人的梦想。
三是可以走“专而精”的发展路子,向专业化企业转型。建筑市场企业不可能都成为超级航母,市场细分和专业协作是不可违背的市场规律。对于目前处于相对劣势的二三级总承包企业要从过去的“小而全”向“小而专”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未来建筑市场要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大趋势下,建筑产业链的划分必将越来越细。中小总承包企业需要及早明确自身的核心能力和发展方向,及早在市场中找准自身定位,走出一条精益管理、专业化发展的特色之路。


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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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2018 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时间:2018年4月

地点:保定 雄安新区


组织机构

主管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中国水协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微信名称:water8848微信号:cnwater8848


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支持媒体: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网( www.water8848.com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www.watergasheat.com)、亚洲环保杂志、中国水网、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水处理技术杂志、供水技术杂志 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到2017年中国水处理投资可达2万亿元。 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八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增加。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4063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78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5000多万吨。“水十条”规定,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而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80%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水协 等单位决定举办“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九届)”。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领导;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内和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会议同时将邀请全国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北京举办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九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 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 的要求,突出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特色。

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40多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 为辅助的形式。


三、大会征稿主题

1 、各地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况及规划(工程信息和工程实例介绍);

2 、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解读及政策探讨;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设计经验;

4 、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究与工艺选择;

5 、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管理经验探讨;

6 、污泥生物堆肥与土地利用技术及工程实例;

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8 、流化床污泥焚烧炉技术及应用;

9 、热电厂、水泥厂等工业领域掺烧城市污泥的应用实例;

10 、污泥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技术与装备;

11 、污泥中温厌氧消化技术与装备;

12 、污泥固化稳定化技术与装备;

13 、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

14 、高效污泥脱水技术与装备;

15 、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

16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

17 、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处置;

18 、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工业园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1 9 、国家“十三五”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投资热点;

20 、污泥干馏,污泥碳化,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工程案例;

21 、剩余污泥源头减量生化技术、设备与工程案例;

22 、污泥重金属稳定技术、设备与工程案例;

23 、其他相关主题(如除臭、渗滤液处理等)。


四、参会人员

1 、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厅、城建局、各地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厅)、排水处、海绵办、开发区管理部门、各地方河湖长单位等。

2 、行业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低碳产业联合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地学会、协会等

3 、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

4 、高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环境工程与科学学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

5 、各地水务、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北控水务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北京首创、北京碧水源、启迪桑德、天津水务集团、成都市兴蓉环境、安徽国祯环保、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重庆水务集团、东莞市水务投资、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杭州市水务集团、武汉市水务集团、沈阳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珠海水务集团、山东水务发展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济南水务集团、上海巴安水务、中环保水务投资、昆明滇池水务、云南水务、中国水务集团、中国水务投资、粤海水务、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集团、中法水务投资、中国光大水务、贵州水务、海口市水务、华衍水务、天津华博水务、中环水务集团、成都排水、首创爱华市政环境、重庆康达环保等。

6 、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


五、 企业赞助方案

1 、联合主办单位:15-20万元。

2 、协办单位:6万元。

3 、大会上发言(20分钟):文章发表2-3篇,1-2个参会代表,发资料,现场易拉宝1个等共计2万元。

3 、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2万元每个,含1-2人参会费)。

4 、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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