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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法院公布毒品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

德州政府网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6-26 21:30

正文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公布打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民群众远离毒品,促进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社会声势。


【案例一】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租住德州市德城区。


       【案情】2016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湖北省洪湖市李某某、河北省深州市王某某、河北省深州市豆某某、德州市德城区戴某某在其租住的德城区领秀天衢小区吸食冰毒。通过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测试方法对李某某、王某某、豆某某、戴某某、刘某某五人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显示呈阳性反应。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宁津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


       【案情】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宁津县大柳镇其住宅西侧的自家菜地里。2016年4月中旬罂粟开花时收获了147株。2016年5月26日罂粟成熟时收获了506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菜地里剩余18株铲除。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7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案情】2015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向徐某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甲苯共计14.4吨。


       被告人徐某委托被告人郭某在德州市陵城区组建工厂,于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共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约4吨,并通知梁某某(另案处理)将约3.1吨的邻氯苯基环戊酮运至潍坊市临朐县进一步加工提纯。共提纯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约2吨。公安机关扣押邻氯苯基环戊酮849.5公斤。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甲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罪。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四】贩卖毒品零口供定罪案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址为山东省夏津县。


       【案情】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3.5克。2015年7月在被告人王某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8.3克。王某拒不认罪,否认其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1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系贩毒人员,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诉人王某存放的28.3克甲基苯丙胺应认定其贩卖的数量。虽被告人王某不供述犯罪,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成立。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五】运输大量毒品被判重刑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肄业,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清市。


       【案情】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乘坐车辆由山东省临清市到达山东省夏津县德商高速夏津出口处,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到达该出口处,刘某某在张某某车上与其见面。后民警从张某某乘坐的车上查获冰毒12.49克,从刘某某车上查获冰毒26.9克。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