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者中主要的观点有三类:
第一种观点认为,2010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的改变欠缺考虑,需要重新修订。如“菠菜”认为,作为法律人不应该也不能纯粹的机械按照法律条文来执行和判断,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方面综合考量,公安鉴定标准的变化存在一系列问题。“摆气枪摊打气球这个在中国社会长期合法存在了数十年的行业,因为《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突然变得非法……是否要把这些经营者全部送进监狱?如果不全打击,(选择性执法),那么就是渎职、不作为。”另外,“除了具体的执法机关了解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就可称之为“枪支”。有几个普通人能意识到从事这一行业是违法犯罪?”
微信公众号“UN肉食者”也认为,“问题出在了枪支管理规定上。也就是我们说的枪的标准太低,明显低于大家对枪支认知的常识”。赵阿姨的代理律师徐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该观点,“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将其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同时,呼吁最高法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审判不应该采用行政机关的鉴定标准,否则将有行政干预或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如张志强认为,“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标准应该由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层面上‘枪支’的标准。” 微信公众号“UN肉食者”也表示,“当枪支鉴定标准降低,把很多气枪、仿真枪纳入进来的时候,大家就会发现出现了矛盾——立法被行政机关实际扩张了。”
也有人从法律优先原则出发,质疑该规定效力。如“从法律的角度讲,行政机关的规章、文件不应与法律的规定、原则相抵触。《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在该案的上诉中,代理律师徐昕也持该观点,认为“这一标准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相矛盾,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政机关枪支鉴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在量刑等方面可以发挥自由裁量权。如“介康”在《方圆》发表文章认为,“法院从尊重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出发,对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规章、文件予以认可,最终形成了公众眼中‘不应该’被判刑,‘不应该’判处‘重刑’的争议。从法院的角度讲,屡次争议案件,法院无不法中留情,乃至引用特殊条款,报最高人民法院于普通法条外,予以降低刑罚。”
“点法网”微信公众号对相似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全国各地类似23个案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因而,许多法律人士也提议,能否免于实刑。如张志强撰写的《气枪摊儿大妈出罪的另一种思路》,菠菜撰写的《法律人,是否有权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