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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隔空喊话:别再为私募胡乱出具法律意见书!明年或对律所也"扶优限劣"!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2-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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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券报(微信号:xhszzb)记者报道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汇)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旺)的处罚,为两家违规私募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也因为没有勤勉尽责而被移送证监会,引发业内强烈关注。【文章在这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造假遭严打!去大学核学历访深喉,律师胡乱背书被移送证监会!】


今天,中国证券报(微信号:xhszzb)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了解到,专项核查的目的,是为了给行业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执业示范,看起来“详尽”、“拼了”的专项核查,其实开支并不高,工作难度也并不大。


总之,自律组织喊话了—— 不干活、卖签字还高收费的律所们,以后对你们也要扶优限劣了!不勤勉尽责,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还有可能被违法私募拖下水——承担刑事责任!


各位,你们关心的,这里都有解答:


1

收费十几万元,却闭着眼签字,几个月后私募人走楼空

为什么会选择这两家违规私募作为公示对象?


记者了解到,从性质来说,这两家私募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不算最严重的,但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刚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没过几个月就“变脸”,其中一家机构失联,涉及到的几千名投资者多次到协会投诉。这说明律所并没有起到尽调的作用。


投资者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律所为私募刚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几个月私募就能失联跑路,而且受罚的律所为两家私募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费高达十几万元。

Tips

这里记者给大家解释一下,法律意见书其实就是对私募管理人的合规性审查,在私募进行主体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的时候,需要找律所出具,按照要求,律所对私募的尽调必须详细,涉及到其经营范围、股权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达到14项之多。

律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不仅要针对14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还要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更关键的是,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尤其是说明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记者犹记得,在去年2月刚推行这一制度时,有律所还跟记者倒苦水,因为这一纸法律意见书背后工作量很大,对于不规范的私募,要一项项帮他们“改造”。例如运营的基本条件和设施方面,律师需要去核实办公地点,包括异地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方面,则要检查私募管理人及其关联公司,是否有P2P、民间借贷、投行业务等与买方业务冲突、无关的业务以及经营中可能涉诉的情况。

反正,如果要帮不规范的私募出具意见书,这笔钱并不好赚,记者觉得,这次受罚的两家律所,可能就是怕苦怕累——犯懒了。

2

要求受托律所按照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去做专项核查

以前都没有披露过专项核查报告,为什么要公开?


这也是业内非常关心的话题。这次委托中伦和金杜两家律所进行专项核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有两个要求:一是按照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来做专项核查,二是根据受罚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点的状况进行核查。


这么做主要有三个目的

第一,核查报告其实是对工作流程的披露,通过核查报告,为行业和投资人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书的执业示范。


第二,这两家私募的投资者可以拿着核查报告去法院举证律所没有勤勉尽责。


第三,核查当时时点的情况,是为了说明,律所勤勉尽责,是能够做好尽调的。

任何一个签字机构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大家都不去履行职责,就只能倒逼监管层在前端采取审批制。所以登记备案制度,实际上体现了注册制的理念。监管机构对出问题的环节追责,这样各机构才能在整个链条中履行职责,当好行业“看家人”。


登记备案并不是审核制,协会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主要依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履行职责。如果他们不能履行责任,就会“劣币驱逐良币”,登记备案制度就流于形式,最后是投资人买单。


2016年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收到了1万7千多份法律意见书,背后是2万多人次的律师,协会希望这两个案例能够发挥示范效应,带动1万7千多份和以后的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质量明显提升,相信整个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也会大幅提升。


3

觉得压力大,是因为底线太低

从核查报告的详细程度来看,律所的工作量较大,要求执业标准向着两份核查报告看齐,行业会不会压力山大?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表示, 从委托专项核查的情况来看,一份合格的法律意见书背后的尽调工作,并不会“压力山大”。 只要稍微尽心一点,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


比如天和融汇的实际控制人邹飞儒,他提交的登记信息中说自己是山东大学毕业的,但是即使随便百度一下,就能发现,他还有一个网站,上面写着自己是另外一所大学毕业的。作为律所对这样的矛盾如果稍微保持警惕,也不应该在这一项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专项报告看似“详尽”、“拼了”,其实完成的是律所最基本的工作,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没有要求律所动用任何非常规手段。要求行业把专项报告作为执业标准,也不是在给律师们强加额外的负担。比如他们调查的证明人,也是私募管理人自己在登记信息中填写的证明人,进行专项核查的律所只不过给他们打了电话。还有的高管身份证号不正确等等,出于常识稍稍做些尽调,都不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受罚的律所在收费十多万元的情况下,简直是闭着眼睛在签法律意见书。而且,从专项核查来看,做这些尽调的开支成本,一万多元就可以覆盖。


如果律所觉得这些工作都压力山大,那么可以说是把底线压得过低。


4

律所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受罚的律所,为什么是移交证监会呢?


私募登记备案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对行业协会的要求,因此登记所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也是《基金法》管辖下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如果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导致投资人财产损失,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是由法院裁定。


此外,《基金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如果律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所以,根据法律,证监会是《基金法》的执法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基金法》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律所涉嫌违法,所以要移送执法机构——证监会,由证监会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移送”是正常的环节。


如果更为恶劣,比如律所故意帮助私募管理人掩盖相应违法应为,而私募管理人又涉嫌犯罪的话,比如非法集资,那么可能律所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Tips

记者默默帮大家翻了翻《基金法》。果然,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律所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费用问题,业内争论不休,到底应该怎么看?


首先,费用是市场博弈的重要支点。律所要对自己的客户选择负责,要明确判断这家私募机构是否有问题,是否要具法律意见书。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好,那么律所的工作压力也小,收费也不用很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其展业成本也不会很高。这也有助于私募行业优胜劣汰、扶优限劣。


其次, 律所不是卖签字的,而是通过法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究竟是前端收费还是后端收费,在商业环境中自己决定。据悉,部分知名律所,就是先测算工作量并在前端收费。


6

最后,重磅独家——将来或对中介机构也将扶优限劣!

明年在私募自律管理上,协会有哪些进一步的措施?


协会认为,律所也应有专业分工。根据海外经验,围绕资管行业展业的律所数量有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有意推出一些措施在律师行业扶优限劣,鼓励有专业能力、行业优势的律所在私募行业展业,否则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最后还是投资人买单。


证监会也很重视中介机构的从业质量和诚信状况。如果在私募行业的从业受到处罚,那么会在你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中记录在案,可能会影响其他领域如IPO、新三板的展业。 当前国家强调诚信数据的综合运用,以后一处违约,可能处处受限。这也符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观点。


总之今天这两起典型案例,其处理结果的后续效应,还会慢慢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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