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2、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3、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厦门市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或共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合办税窗口负责受理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事项。主要有:
1.
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地联合办税服务窗口
2.湖里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3.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
4.火炬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5.海沧区东孚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6.翔安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提醒: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完税证明开具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个事项按业务属性由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受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分别负责办理异地受理税务机关推送的属于本局管辖的纳税人全国通办相关业务。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
“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
的方式办理。
分事项操作流程按总局《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执行。
受理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接收资料并录入系统,操作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经办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邮寄办理结果等信息,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流转将受理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
受理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补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接收信息或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原因,同时告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原则上由受理税务机关归档保存。主管税务机关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将资料原件影像扫描至电子影像系统并备注说明原件已邮寄主管税务机关。
收到受理税务机关流转来的确实属于本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的全国通办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业务规程要求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的情况,应录入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
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受理税务机关,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应
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及时予以邮寄或留存本税务机关等候纳税人领取
。办理税务机关应妥善保存邮寄办理结果的受理回执,方便备查。
纳税人跨省申请办理全国通办涉税事项的,按规程规定执行。对规程发布后,新文件进一步精简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对《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中规定的“省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理全国通办业务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确有需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征收管理工作中自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