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什么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发生证券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不断深入,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各省市的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1、不收费。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2、强制性。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速度快。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
4、降成本。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5、更便捷。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纠纷在线申请平台,足不出户申请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