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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张冲良、冯海英
、董宁、丁胜辉:
经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在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
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2958号、(2022)第110A013351号、(2023)第110A013215号、(2024)第110A01661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航天发展船舶业务收入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
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
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航天发展2020年、2021年提前确认收入和成本情况。
二、
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航天发展政府补助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复核不到位
,
未发现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不准确情况。
三、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识别出航天发展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算不正确的情况;对新增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冲良、冯海英作为航天发展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董宁、丁胜辉
作为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
张冲良、冯海英
、董宁、丁胜辉
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致同所有关负责人、
张冲良、冯海英
、董宁、丁胜辉于
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