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从法律的进程来看,《合同法》第64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简称经由被他人指令而为的给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法典》第552条第2款中有三个关键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52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受益的第三人能够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并且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立法进步,该条关于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的完善和创新,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回应了契约法的现代化精神,对民法现行理论造成了重大挑战,必将带来广泛的体系效应。
幸老师提出两个问题:法律为什么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救济?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他的合同权利是怎么产生的?随后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第三人利益合同经过了从禁止到许可并不断完善的过程,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合同效力原则的体现。这里要对两组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第一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和债权让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享有债权,不存在债权的转让,债权人仍然享有请求权。第二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赠与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不需要第三人表示同意,只要没有明确拒绝就可以。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取得,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中幸老师列举了《民法典》第535条的代位权制度、第538条、第539条的撤销权制度、第741条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有三点:合同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取得履行请求权;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绝。
第三人权利的产生和范围。首先关于产生,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奠定了信赖关系的基础,经由正当化成为可以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即法益,在立法规定了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第三人利益自然就可以通过主张授权受到法律救济。第三人权利的范畴包括第三人履行请求权、拒绝权、违约责任请求权。
接下来幸老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称为补偿关系或者内部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称为涉他关系或者履行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称为对价关系或者外部关系,其中这种原因关系可以是法定义务、道德原因、清偿原因。
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对利益第三人的效力: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对债权人的效力: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以请求债务人赔偿因未向第三人履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抗辩权。
最后一个部分老师提到四个问题:
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问题,解除权的发生通常表现为债权人违约、第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债务人违约。解除权的行使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通说认为债务人行使法定解除不需要征求第三人同意,幸老师认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行使法定解除权都不需要第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