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信息权威发布】 您每一眼关注,都是对生命财产的尊重! |
春节将近,燃放烟花爆竹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如果燃放方式不正确或是烟花爆竹本身质量不合格,其危险系数会大大增加。
如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海南多地纷纷出台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
↓↓↓
(滚动可查看详情)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28日0时起至2月12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的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三)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 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2025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凤凰机场及邻近航道周边禁止施放空飘物范围的通告》等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25年在三亚部分区域内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范围
东至海棠区椰林路,西至崖州盐灶溪,北至G98高速(含天涯区水蛟村、羊栏村、槟榔村、南岛居委会,崖州区北岭村、南滨社区),南至大海(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
▲点击查看大图
二、限制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7日(除夕前一天)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共18天。
三、限制燃放要求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限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限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限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儋州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 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燃放区: 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外,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和海花岛1号岛全域。
燃放时间:除夕(1月28日)和正月初一(1月29日)全天,正月初二(1月30日)至正月十六(2月13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儋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和禁放区示意图
三、禁放区: 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以那大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兰洋镇墟,南至南丰镇墟,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不包括灵芝文化艺术园共享农庄),北至西联农场场部(不包括侨南村委会),西北至侨值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及海花岛2、3号岛全域,2025年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儋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一)
儋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二)
四、除以上规定禁放区区域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海防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和“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等时段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廿九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为A、B、C、D四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I、II、III、IV、V级别)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
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有关镇(区)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9〕13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21年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8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琼海市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三、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管控要求
(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镇(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
(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文昌市生态环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文昌市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七、举报电话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文昌市人民政府 宣
2025年1月
1月20日,万宁发布通告,万宁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范围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万城镇、大茂镇、后安镇、和乐镇、长丰镇(牛漏片区除外)。
(二)国家机关[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政府公共小区、物业小区、图书馆、文化体育广场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管理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市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主办单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请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并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五、 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经调查核实的,对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违规燃放、存储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民俗传统,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燃禁放区和限燃限放区,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 2025年全年。
重点时段: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燃禁放区
禁燃禁放区为八所城区范围, 区域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含八所社区、福耀社区、 大占坡社区、北黎社区、伴圆海社区、新北社区、港门社区、居龙村、罗带村、十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坡田村、蒲草村, 详见《东方市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东方市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
四、在禁燃禁放区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水库、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限燃限放区
(一)限燃限放区为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地点设在鱼鳞洲服务驿站停车场)和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 ( 具体范围由属地乡镇根据实际划定) 。
(二)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一(1月28日至29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晚上8:00至次日1:00,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示意图。
(三)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三(1月28日至1月31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早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限燃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六、其他区域
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七、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九、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禁放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110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五指山市城区和周边的区域具体范围:
南圣镇镇区、南圣村委会、红合村委会、什兰村委会、牙南村委会、水云居、什拱村、什泉村、什伦村、什南定村,市畅好居红星社区(包括机关、物业小区、胶厂、制品厂、中西医结合医院、基建队)、红卫社区(包括二队、三队、四队、六队、七队、十八队、农三队、农四队、二十五队)、五指山居、泺海蝶泉湾、红福社区(包括八队、九队、十队、十四队、十五队、二十四队、农六队)、红光社区(包括一队、五队),通什镇的四个社区外围边界、福安村委会、番香村委会、什保村委会、龙庆新村委会、番茅村委会、福关村委会(包括福关一、二村小组,红路村小组、毛利村小组)、红雅村委会(包括通庭村小组、农科站)、牙畜村委会、应示村委会、番慢村委会、南国夏宫、省民族博物馆、国际公馆(附近小区),畅好乡的集镇区、番贺村委会(包括什托一村、二村)、草办村委会(包括毛阳村、什炮村)外围连线形成的范围(详见附件)。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同步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电影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禁燃禁放时段
1.城区全年禁燃禁放(除临时燃放点外);
2.城区周边禁燃禁放区域从2025年1月28日起至2月12日止禁止燃放。
二、城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
五指山市城区设置的临时燃放点在五指山市锦绣花园小区二期后面的空地处(五指山市翠林路),临时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至1月29日两天。其余时间五指山市城区不再划定燃放区域,城区全域禁燃禁放。各乡镇、市畅好居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公告发布。
三、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GB10631-2013),在燃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以下行为将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产品,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六、其他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鼓励向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6623539)、市应急管理局(86626122)。
本通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7日。
附件:五指山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区域图及临时燃放区域图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美好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乐东烟花爆竹管控有关要求,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抱由镇永明村、德霞村、坡拉村、道介村、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保定村。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重点时段:元旦,除夕、春节、元宵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国庆、中秋期间。
三、禁止燃放区域外
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
五、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
杜绍斐 · 敷了面膜,还算是个男人吗? 8 年前 |
|
158Lab · 维基解密曝光CIA全球黑客行动 8 年前 |
|
杭州日报 · 突发!今天凌晨一辆出租车冲进西湖,消防员跳入冰冷的湖水,却没能…… 7 年前 |
|
AI科技评论 · 业界 | 香港中文大学贾佳亚教授加盟腾讯优图,一大波图像黑科技很可能在路上 7 年前 |
|
巴比特资讯 · 日本14家交易所起草应急预案,8月1号之后可能暂停服务 7 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