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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7 09:05

正文

导读: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那么司法实践如何认定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本期法信小编 精选了法信平台中关于盗窃罪犯罪形态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供读者研读。

(小编注:关于盗窃罪犯罪形态的 更多案例及案例详情可登录“法信”平台 查看)



1.已实施了其认为实现盗窃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没有发生其预期的危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 ——刘某某盗窃案

案例要旨: 虽已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其犯罪行为始终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监控录像监控,并被当场抓获,故其未能实际取得对该起犯罪所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系犯罪未遂。

案号:(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以盗取现金为目的撬取银行ATM机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 ——赵长锁盗窃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号:(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盗窃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构成盗窃罪未遂 ——徐君在工厂盗窃备件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案

案例 要旨: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的,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年第2辑


4.网络盗窃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 ——李勇哲盗窃案

案例要旨 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5.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林燕盗窃案

案例要旨 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6.在盗窃案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申宇盗窃未遂案

案例要旨 在盗窃案件中,如果财物的保管人没有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该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5辑》(2008年第3期)


7.将他人存折盗走后,凭密码支取部分现金,又将余额转存至以假名新开立的存折账户,该余额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为既遂 ——李国良盗窃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将他人存折盗走后,凭密码支取部分现金,又将余额转存至以假名新开立的存折账户,登记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并设置了密码。此时,行为人凭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可以任意支取以假名开设的存折账户内的款项,该笔款项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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