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力  ·  康信视点 | ... ·  5 天前  
知产力  ·  康信视点 | ...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商标案例 | 以销代赔 射阳法院首创商标侵权赔偿新模式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20 07:21

正文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滨海县某米厂、兴化市某米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近日,射阳法院审结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某贸易公司、滨海县某米厂、兴化市某米厂等侵害商标权案,精准认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侵权行为性质,创新“以销代赔”结合惩罚性赔偿的“调解+判决”方式妥善处理该起涉“射阳大米”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纠纷。


“射阳大米”是射阳县特色农产品,也是全国大米行业中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年销量逾百万吨。为聚合整体优势,推进产业化进程,不断放大品牌效应,该县于2001年成立射阳县大米协会,协会现有48家大米加工、经营会员单位。


2023年10月,射阳县大米协会发现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大米产品与“射阳大米及图”商标高度相似,涉嫌商标侵权,遂将该公司及生产商滨海县某米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涉侵权大米包装袋中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滨海县某米厂,地址也为该米厂工商注册地址,但该米厂陈述并未生产过该侵权大米,在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之前公司厂房就已拆迁。承办法官根据包装袋中标注的联系电话,发现该号码对应的微信名为“兴化市某米厂”,地区显示为泰州,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找出该米厂。后经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该院依法追加兴化市某米厂为本案被告,其认可涉案侵权大米由其生产。


兴化市某米厂在自己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与“射阳大米”商标相似的“射阳河大米”标识,联系方式标注为该厂联系电话,生产厂商却标注为滨海县某米厂。且经查询,该米厂曾于2021年因商标侵权被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至市中院,后以3万元达成调解,且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现再次侵害原告合法商标权,主观恶意较大,射阳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销售数量、价款金额等,作出6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本案中,销售方上海某贸易公司缺乏识别正品“射阳大米”能力,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本身侵权主观恶意较小。该院为化解矛盾纠纷,创新性提出销售方以进购或代销“射阳大米”形式代替经济赔偿的调解方案,获得原、被告双方认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进购正品射阳大米100吨,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时拓宽“射阳大米”销售市场,原、被告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射阳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围绕各方陈述及证据,精准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案涉被告采取不同处理方式,调判结合审结案件,最终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射阳法院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0924民初2197号

案由

侵犯商标权纠纷

审判员

顾明旺

法官助理何海玉
书记员

祁 秦

当事人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君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某米厂,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兴化市某米厂,住江苏省兴化市。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化市某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