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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印发《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创业直通车  · 公众号  ·  · 2025-01-26 09:5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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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1月24日

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促进徐汇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的绿色低碳产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方式

(一)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能级

1 . 动绿色低碳企业集聚。 围绕 储能电池及系统、核能制造 及设计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绿色燃料、节能环保等细分领域,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 区域 产业发展导向 具备行业 优势、高成长型绿色低碳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3000 万元支持 ,对其中 能级较高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 . 搭建创新型功能型机构和平台。 支持搭建碳排放监测、碳核查认证、碳足迹认证、碳标签、碳排放披露、碳排放交易等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平台机构,根据引进集聚企业的综合贡献,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 一次性 300万元奖励。

3 . 加强绿色低碳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各类新设主体开展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等,对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300万元奖励。发挥绿色技术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支撑作用,支持各类新设主体申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创新绿色低碳新模式新场景

4 . 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 。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 区域 产业发展导向 绿色金融研究咨询机构等,根据支持集聚绿色低碳机构的情况,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100万元支持。鼓励资管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经评审,首次发行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

5 . 支持绿色燃料试点创新发展。 围绕以生物柴油、可持续航煤、生物燃料乙醇、可再生甲醇、可再生氨等为代表的可再 生能源领域,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 区域 产业发展导向 绿色燃 料研发生产销售型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 一次性 300万元支持。鼓励航空和船舶企业推广应用绿色燃料,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 区域 产业发展导向 的企业, 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扶持或取得显著成效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 一次性 100万元支持。

6. 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服务。 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管理、产品碳足迹评估与认证、航运清洁燃料认证、欧盟CBAM等相关认证(碳关税)、CDP问卷申报(碳披露项目)、ESG管理体系建设与报告发布等服务,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或获得国内外权威认可的企业,经评审,可按项目服务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7 . 积极创建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在本区实施的市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经评审,可按市区配套1:0.5的比例,最高 给予300万元支持。优化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对在建筑楼宇、充电场站、园区等场景,结合电网调峰调频需求,采用多元主动错峰错时缓解电网压力的,经评审,可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三)构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生态

8 . 营造产业发展的浓郁氛围。 支持各类主体主导参与绿色低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项目,经评审,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对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制定机构,经评审,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个奖励。鼓励企业开发碳普惠应用程序,打造碳普惠场景,经评审,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个奖励。支持各类主体参加或举办具有影响力的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活动,经评价,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9 . 做实做细人才服务保障。 对用人单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请“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并提供人才落户、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便利化服务。

三、附则

(一) 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 本意见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 本意见由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 本意见自20 25 2 24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自 试行 之日起 《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发改规〔 2022 1 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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