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
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顿时引发轩然大波。一些职业碰瓷人(社会也称为“职业打假人”)跳出来“指责”,认为这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否定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一些观点表示,一旦执行的话,很可能会滋生更多的假货事件,让消费者受到更大的损失。但真相又如何呢?恐怕不是像职业打假人所描述的那样“伟大”。
显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职业碰瓷人的出现也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显然,这些职业碰瓷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的,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让“职业打假”行为变了味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的恶劣情形。近年来,这种职业碰瓷的投诉、诉讼事件高发。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所以说,《实施条例》的条款予以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来约束,是给这些“碰瓷人”当头一棒,让不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
而且,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而从近年来一些诉讼案例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频发,唯利是图的诉讼请求表现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镜也主要盯在了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上,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甚至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部分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
而且,碰瓷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也开始多元化,从牙膏、袜子向高价格的汽车、电脑转移,趋利的态势明显。针对此类“职业索赔”诉讼,各地法院有很多同类诉讼案。
比如发生在温州鹿城的一桩案件,原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乐天天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了艾益生艾灸仪1台,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认为达不到该商品的使用效率,对商品描述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认为推广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11784元。最终,鹿城法院认为,商品描述中未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原告购买并使用两天内即发起诉讼有悖常理,驳回原告诉讼。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
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这样的职业碰瓷诉讼案例比比皆是,套路和玩法也大同小异,往往是从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然后提起高额赔偿诉讼,而搬出来的主要依据就是新《消法》和新《广告法》。
特别是广州热水器案,原告一次购买7台热水器,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通过钻新《广告法》的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已经成为专业碰瓷的标准化流程。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职业碰瓷人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后,直接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名义,通过客服渠道进行明目张胆的威胁与恐吓,要求“退一赔三”,而对正常的退换货服务并不满足,动辄都是口径相当一致的“举报、投诉”等口气,大多是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而从这些几乎“格式化”的投诉和态度来看,动机也相当清晰,目的是以投诉要挟来得到利益回报。
根据全国各地反馈的职业打假投诉、诉讼案例来看,皆为索利目的。一旦电商平台和商家担心“惹事”而自行和解,就宣告碰瓷成功,拿到不菲赔偿。所以客观来说,此次《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明确,是符合《消法》立法精神的细化和落实,也是把法学实务和理论界早已是通论的观点明确地写了出来,并没有随意扩大或缩小消费者的定义。
反而这一修改恰恰能堵上“打假碰瓷”的漏洞,遏制越来越盛行的专业碰瓷人的气焰。试想,如果越来越多的碰瓷专业户,凭借着熟悉的套路不断复制,那结果等于以此为职业,成为了一门一本万利的稳定获益的生意。
因此,《实施条例》第二条给职业碰瓷人会带来灭顶之灾,但这与社会监督、举报等机制并不冲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职业碰瓷人出于积极正面的想法,通过法律、行政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跟经营者“较真”,有利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
但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手法和玩法过于“商业化”、“专业化”的碰瓷行为,也绝不能姑息,否则一旦形成气候,会给监管部门、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干扰,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改善。
目前来看,《实施条例》第二条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公然跳出来发出声音唱对台戏的,往往是以此为“营生”的职业碰瓷打假人。
他们甚至还提出,条例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实质上,这混淆了营利为目的与知假买假行为这两个概念,因为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是有范围的,限定在食品类的十倍赔偿;
一且食品安全法对于十倍赔偿并未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可赔十,《实施条例》与《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是基本一致的。况且一般消费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最后,我们还是要为《实施条例》第二条的鲜明立场点个赞。因为随着电商、网购行为的日益普及,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同时也会给一些动机不纯者提供可乘之机,只要适时将漏洞补上,就能形成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本文来源于中国副食流通协会总监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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