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21年8月18日正式公开印发。
《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重点需要关注:
1、
信用债券将会迈入大一统新时代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分类趋同、规则统一的法律安排”、“健全统一执法机制”,这些规则都标志着信用债券将会迈入大一统的时代。
2、
信用债券将根据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进行分类管理
。目前国内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均有公开债券和私募债券品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需要根据发行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有可能会改变现有的信用债券管理和发行体系。
3、
禁止结构化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结构化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各种纠纷。这并不是监管机构第一次提出禁止结构化发行,之前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均出台过类似的规则。
4、
信息披露将会是未来监管关注的重点
。根据《指导意见》,信用债券同样会按照发行方式明确发行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实现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化。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5、
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进一步压实
。《指导意见》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需要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尽职调查责任和存续期的受托管理责任。
6、
信用评级监管会进一步加强
。《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体系”,通过加强监管约束提升评级质量。近期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则,预计未来主体评级级别调升的难度会进一步提高。
7、
再次强调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者财政兜底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融资平台需要进行改革,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责任。这个规则实际上是和银保监会15号文一脉相承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控制隐性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