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事件: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和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l 相较于2014年发布的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调整监管指标等。
l 相较于2024年1月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出资人条件等内容进一步优化,核心内容包括:
l 出资人条件调整有的放矢,资产规模门槛有所放宽,财务表现等公司质地要求提升。1)对于金租公司总资产规模的门槛有所放宽,对商业银行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从“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下调至“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对国有资本、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总资产要求从8000亿元人民币分别放宽至3000亿元、50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要求从不低于100亿元放宽至30亿元、50亿元;对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限制由“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放松至“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2)对于个体公司质量要求提升,主要体现在盈利稳定性和权益投资余额占比。《办法》对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人盈利要求均从“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收紧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此外对境外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性投资余额要求由“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收紧为“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
l 增加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监管指标。《办法》在《征求意见稿》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00%的要求基础上,新增要求“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进一步细化严格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办法》对于《征求意见稿》内容进一步细化调整,包括基础业务范围增加“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增加对金融租赁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增加固定收益业务投资范围等。
投资建议略
风险提示
:
业务不良率上升风险,期限错配产生流动性风险,利率波动风险
欢迎阅读:《
【兴证非银】融资租赁产业链观察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
联系人:徐一洲、开妍
自媒体信息披露与重要声明
注:文中报告依据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已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相关风险提示等详见完整版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产业链观察四:发布,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对外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1日
报告发布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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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洲 S0190521060001
开妍 S01905240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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