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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紧急令:国污普[2017]1号文件,环保部颁5新标准,住建、工信各发环保新规!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7-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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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对普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部分地方已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目前总体工作仍存在进展不平衡的问题,为加快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建普查机构。截止到2017年6月底,辽宁、福建、宁夏、安徽、青海、广东、浙江、甘肃、江西、河南、西藏、河北、海南、上海、新疆、四川和山西等地已正式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福建、吉林、宁夏、青海、甘肃、湖南、江西、陕西、辽宁、广西和山西等地已正式成立专设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尚未组建普查机构的地区,应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的组建。同时,省级普查机构要加快推进市(县)级普查工作落实,并将普查机构组建等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抓紧落实普查经费。按照普查经费分级保障的原则,各地要科学合理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经费需求。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市(县)的普查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健全完善督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调度表见附件)、季通报的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督办、及时整改;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保证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系人:毛玉如(010)50911119,13810810001

  柳王荣(010)50911116,18666091741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月调度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抄送: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室),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印发

关于发布《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标准化,现批准《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HJ 840-2017);

  二、《水、牛奶、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HJ 841-2017);

  三、《压水堆核电厂应急相关参数》(HJ 842-2017);

  四、《研究堆应急相关参数》(HJ 843-2017);

  五、《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HJ 844-2017)。

  以上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GB 6768-86)、《土壤中铀的测定 CL-5209萃淋树脂分离2-(5-溴-2-吡啶偶氮)-5-二乙氨基苯酚分光光度法》(GB 11220.1-89)、《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 激光液体荧光法》(GB 11223.2-89)、《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 固体荧光法》 (GB 11223.1-89)、《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TBP萃取荧光法》(GB 12378-90)、《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激光荧光法》 (GB 12377-90)、《水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T 13272–91)、《牛奶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T 14674–93)、《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GB/T 13273–91)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印发

来源:环保部

住建部发布《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0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劲戈联系电话:15392023598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及邮编: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251号;邮编610021


附件: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7月13日

来源:住建部

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文如下: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推动落实《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05号),更好促进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开展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修订工作,形成了《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公示时间: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8日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邮编:100804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8205661邮件:[email protected]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二、工艺与装备

(一)印染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

(二)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满足1:8以下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印染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车间要求干净整洁。

(四)印染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避免使用对消费者、环境等有害的化学物质。

四、资源消耗

(一)印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

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

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精梳毛织物的1.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织物的1.15倍折算。毛针织绒线、手编绒线单位产品能耗按纱线、针织物的1.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纱线、针织物的1.3倍折算。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8)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二)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印染企业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化学品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长丝织造、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服装等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同时废止。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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