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发〔2024〕96号)的要求,
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农业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通知》(浙市监信〔2022〕6 号)的要求,
在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均可一次性全面完成
税务年报
和
市场监管年报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2号),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满一年的企业,
应于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
上一年度
自查报告
。
同时,为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
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报表
均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
具体填报要求以相关业务主管机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