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曾经,科技巨头IBM令人羡慕的就是他们的远程办公“福利”,而如今这一传统也将变为过去。据外媒报道,IBM近日宣布终止远程办公政策,要求在家办公的员工收起笔记本电脑,回到办公室办公,否则走人。此决定一出,引起了较大的争论。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突然改变了原本实行的政策或者福利,你会如何选择呢?主动适应还是另寻工作?
远程办公改为坐班制,属合同变更?
劳资双方是否需要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远程办公,那么变更为坐班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员工是否可以提出交通费等要求?
如果企业不同意,员工该如何维权?
远程办公改为坐班制以后,员工每天需要前往办公室工作。员工除了要面对如今早晚高峰拥堵的交通,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需要支出每天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之前远程办公的模式下,员工无需支出交通费用。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提供交通补贴呢?
交通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弥补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支出而给予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并非强制性的。
正如上述提到的,如果之前劳动合同约定为远程办公,那么变更为坐班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对此需要进行协商。协商可以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当然,双方也可以对上下班的交通费用进行协商。
在我们看来,员工提出交通费用的请求属于比较合理的。毕竟员工需要支出的交通费用是用人单位变更工作模式后,员工额外支出的费用,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给员工提供适当的交通补贴。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交通补贴,某种意义上是对员工工资的变相降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工作模式从远程办公调整为坐班制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看这种调整对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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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住处与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相距甚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正是基于距离远而约定了远程办公。
这种情况下如果调整为坐班制显然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双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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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住处与用人单位办公场所的距离在合理范围内,工作模式的调整不会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虽然如前所述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但是我们倾向认为如果这种工作模式的调整,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交通补贴,这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若无特殊情况,员工应当服从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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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主编:唐毅(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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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王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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