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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生把自己的裸照发给了网友!结果……令人发指!

百姓关注  · 公众号  · 贵州  · 2016-11-29 18:26

正文


如今手机聊天软件种类越来越多,但是,这些软件让我们交友更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视频:索要少女裸照 继而敲诈勒索


时长2分50秒


少女在网上被敲诈勒索
刘红的女儿刚上初中,一天早上,她突然发现女儿任梦的情绪不太对劲。


任梦说,自己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陌生男子。一开始,任梦以为是熟悉的人就加了。加完之后,没说几句话,对方就发过来黄色图片。她感觉不对劲,就把图片删了。出于害怕,任梦又删除了这名男子,可接下来,可怕的事情发生了。男子跟她要2000块钱,否则就到学校去找她。


女儿今年才14岁,和这个陌生男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刘红来不及多想,赶紧报了警。为了调查真相,民警从任梦的手机上,找到了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




网友对女孩进行威胁

黑龙江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齐成说,对方在她的QQ留言:“你还敢删我QQ,我到你学校去抓你,把你手指剁了。你家在哪儿我都知道,你家的情况我也都知道。”




女孩说,这是自己被敲诈的经过,可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聊天记录并不完整,里面被删除了不少内容。经过反复询问,女孩终于承认,自己给对方发过一些裸照。


男子先跟任梦索要了裸照,继而敲诈勒索钱财。民警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敲诈勒索案件。


相关视频↓


时长2分35秒


警方通过聊天记录进行调查
警方通过调查推测出,男子应该在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开塔吊,随即出发前往兴隆镇。


随后,民警在一处工地上将犯罪嫌疑人冯刚抓获。冯刚当场对自己通过网络敲诈勒索任梦的事情供认不讳。


按理说此案已经了结,可当民警拿到冯刚手机时,却里面发现了大量不雅照片和视频!民警怀疑,这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网络敲诈勒索案,或许还有惊人的内幕。


警方另有发现 疑犯侵害少女

办案民警称,手机里面的记录非常惊人,QQ好友有几千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只有15岁,年龄小的只有10岁左右。


就在冯刚在与任梦聊天前后,竟已经与近千名好友用同样的敲诈手段索要黄色照片,并且进行威胁敲诈勒索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QQ聊天记录里的话,都是一些威胁别人的话,还有说你之后疼不疼这类的话,警方初步判断,嫌疑人和这些被胁迫的小女孩发生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



手机里有近百张小女孩裸露的照片,这些都是冯刚威逼女孩的证据,而聊天记录说明冯刚敲诈勒索并不是最终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与对方见面,发生关系。


这起案件由一起敲诈勒索案,演变成一起恶性强奸幼女案,案件涉及七名被害人,其中有四人不满14周岁,为幼女。


厚厚的一摞证据摆在面前,冯刚最终交代了全部作案事实。


宪法规定,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奸淫幼女,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视频:重视性教育 别让孩子盲目探索


时长3分12秒


重视性教育  别让孩子盲目探索

回看这个事件的过程,当家长发现孩子有异常的时候,孩子受到威胁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孩子才十几岁就会接触到这些东西?其实,这个年龄的孩子正处在生理发育期,对身高、体重、外形的变化都十分好奇,他们有强烈的探索心理,如果家长没有及时地引导孩子了解相关知识,就有可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提到性教育,很多人都有些不好意思,这也不难理解,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时,“谈性色变”的心理。


黑龙江大学应用心理学系副教授庞爱莲说,很多家长对这方面是封建、保守的,所以当孩子有了这种疑惑和困惑的时候,父母的反应就是你这么小怎么能想这样的问题,于是采取回避的方式。那孩子本身又遇到这样的困惑,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我要知道的话,最方便的途径就是网络,手机、电视、电脑。



一般来说,女孩的青春期是从10-12岁开始的,男孩的青春期稍晚一些,普遍是从12-14岁开始的。有些家长认为,孩子太小,不需要知道性教育方面的知识,知道太多的话,还担心孩子会学坏,避而不谈,孩子也就不会太过执着。殊不知,处于生理发育高峰期的孩子,会对未知的领域具有强烈的探索心理,盲目探索,就可能会让之前案例中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性安全教育、性法制教育,对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十分重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家长无法完全堵截孩子获取信息的途径。最好的保护孩子的办法,就是科学、大方地让孩子学习青春期的生理变化知识,以及性教育知识,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家长不能只关注学习


家长职责,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1、《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第49条规定:

“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来源: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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