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审结了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涉及7名被告人。这些案件均发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被告人使用了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通过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勉县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筑牢“十年禁渔”司法屏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审结
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审结了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对7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这些案件涉及禁渔期和禁渔区的非法捕捞行为。
关键观点2: 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被告人使用的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法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
关键观点3: 打击犯罪与普法宣传并重
法庭通过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勉县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筑牢“十年禁渔”司法屏障。
正文
水是生命之源,渔业资源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触犯法律红线,进行非法捕捞。目前,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审结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以法律之剑,护水域安宁。
被告人关某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装置在勉县长沟河河道电鱼,被当地群众举报,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动,当场将正在电鱼的关某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多达235条,电鱼工具一套,经鉴别,虽无国家重点保护鱼类,但其数量之多对长沟河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勉县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关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明知某水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较低,数量仅7条,且在案发后被告郑某向勉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增殖放流款1300元,进行了生态修复,法庭最终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苟某和曹某两起案件均是在禁渔期罔顾法律规定,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最终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刘某于褒河采用“绝户网”捕捞,致使48条小鱼丧生,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也难逃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刘某和毛某趁着夜色,用电鱼这种极具破坏力的方式进行捕捞,这种恶劣行径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了毁灭性打击,更扰乱了水域的生态平衡,最终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在审理这6起案件时,不仅注重打击犯罪,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通过判令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
此外,法庭还通过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普法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巡回审判时,法庭呼吁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还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勉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同时依托定军山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及三国文化司法保护基地,融生态修复性、公众参与性和宣传教育性于一体,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治,又对生态环境进行良性修复,进一步发挥好汉江流域环资法庭的参与作用,筑牢“十年禁渔”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