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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10-3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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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中国普法(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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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常听到这些话?

是否也有 “同款”领导

是否也遇见过要“随时待命”的甲方



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通过网络

进行工作对接、交流

殊不知,可能有风险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间

甲公司员工与乙公司员工有 多次工作邮件往来 乙公司员工 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委托甲公司 出口货物,订单显示“我司新办公室地址: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样,系乙公司办公地址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甲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三张空运提单:

货物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托运件数为44箱; 10月1日,托运件数为25箱; 10月11日,托运件数为42箱。

共计产生运费30593.50元, 货物出口委托书显示均显示: 托运人、发货人为丙公司, 承运人为甲公司。



后甲公司员工又与乙公司员工 通过邮件确认 :货物件数为44箱、25箱、42箱的运费(包含报关费及目的港操作费)分别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并 承诺于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掉运费


2015年10月13日、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运费

甲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

遂诉至鼓楼法院

审 理 中
法院要求乙公司核实其与丙公司之间往来情况,乙公司未作回复。甲公司确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未有过往来,与乙公司仅发生案涉业务往来,之所以有此次合作,是受第一批发往A市货物的收货商指定,后两笔发往B市的业务,系乙公司自行委托。


了解了事情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有权主张运费?


双方邮件往来虽未经公证,但邮件内容与委托书、提单相印证,故对于邮件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而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出口货物委托书和提单、邮件往来以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甲公司代理出口货物,乙公司确认了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自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无往来,乙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核实,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乙公司的消极抗辩,故法院认定甲公司实际作为代理商承运乙公司的出口货物,乙公司应当支付运费、报送费等费用。



运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如何认定?


关于运费金额 ,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虽为复印件,但与邮件确认的金额完全一致,故其要求支付运费30593.5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因邮件中承诺的付款期限为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故利息损失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较为适当。


判决如下: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运费3059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5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今天您星标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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