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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直面检察文书制作中的软肋与失误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6 06:18

正文


首度直面检察文书制作中的软肋与失误

条分细缕中剖析文书制作的要旨与表达

告诉你十佳公诉人眼中的优秀文书范本

让你体味什么是对细节近乎苛求的规范


    苗生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第一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010年入选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市级人选,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委政法委党校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咨询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检察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先后出版《定罪机制导论》《刑事责任要义》等专著、教材10余部;在《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学报》《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了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10余项。


    王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专业法律语言学方向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副会长;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语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核心刊物《语言文字应用》“法律语言专栏”审稿专家。专著《法律语言研究》,系国家“九五”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专著《演讲与论辩的艺术》、编著《中外著名演讲词赏析》、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法律语言学教程》、第九届世界法律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法律Ÿ语言Ÿ语言的多样性》等。多次参加世界法律语言研讨会,在国际、国内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本·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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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书内容

      《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一书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收集了大量起诉书样本,按照详细梳理、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研究问题、提出意见的工作步骤,以高检院起诉书模板为标准,认真分析归纳并用丰富的实例说明了起诉书制作中具有代表性的失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门别类地条分缕析不厌其详,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意见。这些意见全面系统,详尽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有利于指导检察公诉工作实践,促进起诉书规范化水平和制作技能的提高,从而保证起诉书质量。

关于本书,他们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

身为退休老检察官,当我读过本书后,一个突出的感觉就是“相见恨晚”,不由想到,假如在岗时能有这么一本专题专业著作做指导,那该多好!

   在我的有限阅读范围内,本书是第一本专题解决起诉书制作问题的书籍,非常非常实用。

    这本专著是作者们实践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将法律工作实务与法律语言学术相结合,脚踏实地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所取得的又一成果。本书作者们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收集了大量起诉书样本,按照详细梳理、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研究问题、提出意见的工作步骤,以高检院起诉书模板为标准,认真分析归纳并用丰富的实例说明了起诉书制作中具有代表性的失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分门别类地条分缕析不厌其详,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意见。即使是标点符号的使用,也纳入了规范的范围,中规中矩一丝不苟地作了细致阐述。这些意见全面系统,详尽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对指导检察公诉工作实践,促进起诉书规范化水平和制作技能的提高,从而保证起诉书质量非常适用。专题研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问题,作为“起诉书模板”的配套书籍,具有工具性质的可操作性,对检察实务能起到专业教材的作用,是本书的显著特点和独特价值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樊崇义教授

      认真学习、阅读《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一书书稿,读后总体感觉,这样专题研究起诉书并出版专著在我国尚属首次,有创新价值,有指导意义。课题组研究时间之长、范围之广、理论之深、材料之丰富、方法之先进,值得学习,十分敬佩,其特点突出:

      1. 直面实际,很有针对性。全书内容均来自于实地考察,取材于几千份起诉书,找出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对策,读后感到很实在,很解决问题。

  

        2. 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课题组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查阅案卷,收集形式多样的起诉书,在实证研究之基础上得出结论,找出对策,这种方法值得提倡、学习。

       3. 法律语言、文字规范精确。由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的参与主持,全书对刑事起诉书的语言、文字适用的规范、精准是本项目成果的一大特点,其成果具有指导意义。

       4. 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该项目的历程是从实地调研出发,然后回归法学理论和语言文字逻辑。读后感到理论与实际结合,严密且具有很强的逻辑性。     

        5. 书中的大小结论与对策对实际工作富有指导意义。它不是学者一家之言,更不是某一单位的意见,它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宏观指导意见相结合。

周光权

清华大学教授


     看到本书,我感到很震撼:在法科大学的刑事诉讼法教学里,即便是大牌教授也往往只需要用几分钟时间来讲授与起诉书有关联的问题,而且是将其与起诉法定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一笔带过”;我之前从来没有细想过起诉书撰写还有这么多枝繁叶茂、错综复杂的问题。通读本书,我对公诉工作的“不简单”有了全新认识。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三大特色。


     第一大特色:通过对细节近乎苛求的规范和完善,来坚持检察官客观、中立的司法立场。  

    第二大特色:问题意识强烈,抓住了起诉书制作的“牛鼻子”,立足于解决关键问题来规范司法行为。

    第三大特色:强调起诉书的制作必须详略得当,而不是一味做“加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书对起诉书制作规范化的讨论是全面的、充分的、有深度的,在确保公诉质量的提高方面迈出了关键性步伐,做出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其价值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过分!

   不仅公诉检察官应该认真阅读本书,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从本书详略得当、娓娓道来的论述中吸收养分。

   个人认为,除了公诉检察官以外,最应该认真研读本书的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理由在于:一方面,“知己知彼百战不败”,知道公诉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辩护行为才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刑辩律师可以从本书中管窥公诉机关在推进司法改革、司法公开过程中所做的万般努力,以及其提升自身队伍专业化水准的坚定信念和实际行动,从而促使刑辩律师“反躬自问”,强化其对法律和法理的学习,由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互评”

   首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王滨主任,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邹开红检察长,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部庄伟主任,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部游小琴主任,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金轶主任,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姜淑珍主任,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犯罪检察部叶衍艳检察官,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部位鲁刚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部李凯副主任等资深公诉人开展了起诉书的互评。之所以称为“互评”,就是这些被点评的起诉书本身就是从全国十佳公诉人本人撰写的起诉书和其他优秀起诉书中精选出来,这些起诉书被隐去署名后,由全国十佳公诉人和资深公诉人进行背对背的点评, 从而产生一个 “双盲” 的效果,以保证点评的客观和公正。这样操作的效果还体现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初衷就是要打破对所谓优秀文书范本和优秀公诉人的迷信,防止 “东施效颦”,即使是一名优秀公诉人的代表作品也可能存在 “瑕疵” 或者可商榷之处, 我们没有必要盲目模仿,我们需要借鉴的是这些文书的制作思路,以及那些没有做到或者没有做好的遗憾之处,而这些并非普通人能够轻易察觉的,所以我们邀请这些优秀的公诉人进行相互“挖掘”, 从而打开了一扇隐蔽的窗户,透过这里我们有可能体会到一些优秀之所以称其为优秀的细微之处。

   不信,就看历届十佳公诉人眼中的优秀起诉书到底是啥样?

点评人:姜淑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



 张某某等三人抢劫、窝藏、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起诉书,虽然撰写于2007年,至今已八年有余,但即便以现在的标准看,这份起诉书格式规范、叙事清楚、适法准确,仍然是堪称范本的优秀文书。

    表述规范应属该文书的突出特点。虽然时隔八年标准的变化,导致文书内部分细节表述与当前要求存有一些差异,但从被告人基本情况开始,身份、籍贯、住址、强制措施等各要素撰写齐全,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曾被行政拘留亦未遗漏;诉讼过程交代清楚,告权、讯问及审查各项重要办案工作简洁点明;事实描述围绕定罪量刑有序展开;适用法律提出指控意见时将事实按照构成要件进行归纳,使事实与法律的耦合自然形成;附注中被告人羁押情况、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证据复印件等各项均完整。处处可见规范,通篇体现严谨。

    事实叙写清楚、完整是该文书的另一特点。以叙写抢劫事实为例,按照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从预谋、准备工具写起,到具体如何实施,再到写明劫得的财物和价值,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整个抢劫事实叙述得清楚、明白。语言简明朴实,行文无拖泥带水,关乎定罪量刑的情节无一遗漏。

    适用法律准确是该文书的第三个特点。张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致人死亡两个法定加重情节,引用法条时,能够准确到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四)、(五)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仅以窝藏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唐某擦洗所抢车辆血迹应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此,文书准确引用了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准确。对其中一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对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亦准确引用。

     于细节处见功夫亦是该文书的一个特点。这篇文书在一些细节上的精致,令人印象颇深,例如,在表述被告人抢劫所用手段时,“绳勒、棍击、刀砍”三词简洁、明了、准确;再如,扣押物品清单中,对部分物品进行了细致的特征描述。

     点评有时总要鸡蛋里挑点骨头,这里也提出几点小的看法供大家商榷。一是在叙写抢劫罪事实时,有为“犯罪”准备了各作案工具。拙见认为事实描述中如非构成要件需要(如窝藏罪以明知犯罪的人为主观要件则除外),尽量不出现法律定性评价语言为妥。二是关于被抢夏利车,先是租车为名乘坐时以车牌号为特征点描述,后在劫得时以型号为特征点描述,变化特征点的目的可能是为避免重复,但也会产生是否一辆车的疑问。三是窝藏、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以及到案情况的描述中均缺少时间要素。四是法律适用部分,对于共犯条款、数罪并罚条款是否需要引用、主从犯是否需要认定,可探讨。

  总之,一份文书静静穿过八年的时光,仍能够给我们以指引和借鉴,这样的起诉书弥足珍贵。



点评人:金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

   


这份起诉书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起诉书的整体形式要件完备。 二是案件事实部分, 案件事实要素,包括犯罪时间、手段、经过、损失情况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描述完整;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明晰、准确。三是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罪状、量刑情节表述完整、规范,语言精练、准确。

     通过对该份起诉书事实描述的认真阅读和分析,有以下三点想法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是关于起诉书事实描述的原则问题。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点评人认为,对于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多起犯罪事实,是“详述”还是“简写”值得研究。该份起诉书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逐一列举,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原貌。但是,考虑到起诉书将作为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指控犯罪、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意见及法庭辩论的基础,为突出指控要点、提高诉讼效能,可以考虑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写,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笔犯罪事实。

     二是起诉书事实描述的内容问题。起诉书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基础, 起诉书所有的内容均需要公诉人提出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 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 应当充分考虑其诉讼意义, 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 简化了无诉讼意义的信息, 也即简化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证明过程。 如对于起诉书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为“路遇”即无诉讼意义。 再比如, 被告人骗取曹某某款项的事实叙写中,既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曹某某亲自达成过协议, 也就无须对之前的告知、 转告知情节进行详细叙写,之后的转款过程亦同。

    三是起诉书事实描述的形式问题。 起诉书作为代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正式公文,其文书制作,尤其是案件事实描述,应当尽量“书面化、规范化”,甚至可以考虑一定的文言化,不宜过于白描、通俗乃至随意。如起诉书中对多起事实的叙写基本格式应统一,文字、断句可再斟酌;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应当使用全称等。


点评人:李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部副主任

   


本份起诉书较好地遵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模板的制作要求。同时,“认定事实”部分的描述较为全面,重点突出了若干细节信息。但是,也客观存在着若干不足,具体体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过程表述不规范

    根据“起诉书格式”的要求,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但本份起诉书中却表述为:“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公诉二处移送审查起诉。”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院负责制,故案件移送的对象应当是“×××检察院”,而不能够是“×××公诉处”。同理,“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这一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当是“本院侦查终结”。

    (二)证据列举不全面

    本份起诉书中仅仅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显得极为单薄。根据办案常识,本案中应当还有“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和“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需知,此处所要列举的是证实指控事实的全部证据材料,也限定了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的范围。故一旦列举遗漏,在举证时辩护人、被告人很可能会以某份证据“在起诉书中并未载明”为由,对公诉人提出质疑,使公诉人当庭陷于被动。

    (三)“此致”应当左端对齐后空两格书写,不应当居中书写

    (四)没有写明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的处所

    二、专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部分口语化表达,削弱了起诉书用语的庄重性

   例如,“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55××××××××”中的“为”字就是一种口语表达,在此显然多余。再例如,事实表述部分称“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经商量”,“商量”也是一种口语化表达,在此可以表述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经合谋”则更加书面化。

    (二)存在语法错误和固定搭配错误

    本份起诉书中存在着一些因为疏忽而产生的语法错误,例如,在表述赃款退缴情况时,起诉书称“现私分赃款已全部退缴”,这里显然是把被动语态错用为了主动语态,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私分的赃款现已被全部退缴”。再例如,“开发管理办公室其他职工亦陆续退缴”,这里明显缺失了宾语,正确表述应当是“开发管理办公室其他职工亦陆续退缴了非法所得”。

固定搭配方面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与“触犯”作固定搭配的应当是某一条款,而非该条款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因此,通常正确表述应当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而非“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表述不准确,表达有歧义,影响了起诉书语言的严谨性

    用语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某些专业名词和专门性表达的具体表述上。例如,“身份证号码”,其准确表述应当是“公民身份号码”。再例如,“大专学历”,其准确表述应当是“大专文化程度”。此外,起诉书表述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非“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只差了一个顿号,但二者所表达的意思却相差甚远。在后一表述中,“确实”与“充分”是并列关系,所表达的意思是本案已符合了起诉所必需的“质”(“确实”)和“量”(“充分”)的条件;在前一表述中,“确实”是“充分”的定语,所表达的意思是现有在案证据已经穷尽了全部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这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此外,起诉书中称“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人”不是规范的简称,正确的表达方式应当是“二被告人”。

    同时,本份起诉书在个别表述上存在歧义。例如,称冯某某是“原×××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公室主任”。对于这一表述,可以作两种解读:一是×××歌舞团原来存在,但现在已经不存在,而冯某某曾是那里的“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公室主任”;二是×××歌舞团有一个“开发管理办公室”,而冯某某曾是该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公室主任”。因此,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案发期间系×××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公室主任”。

   (四)修饰语过于冗长

   “×××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某某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这一表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一个分句过于冗长,会影响到受众对信息的准确、迅速把握;二是核心词前面的修饰语过于冗长,使受众无法迅速抓住句子中的关键信息点。适宜的表述方式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直接负责×××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五)部分事实要素表述的不确切、有欠缺,影响了起诉书的表达效果

    例如,起诉书称“以加班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给开发管理办公室职工”,但是没有对“开发管理办公室职工”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是“全体”还是“大多数”?起诉书在描述张某某的职业时称其为“×××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职工”,这一表述容易使受众产生疑问:“张某某在被起诉时还具有该职业身份?”

    再例如,作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准确描述被告人的具体职责权限。但是,此份起诉书虽然描述了二被告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却忽视了对二人职责权限的概括性表述。

   (六)句子排序不当,破坏了句子间的逻辑关系

   例如,“被告人张某某按照被告人冯某某的安排,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14000元以加班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给开发管理办公室职工。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分得人民币105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0350元。剩余款项被用于部门聚餐等共同开销”。在这三个句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句和第三句之间具有较强的逻辑关联,涉及截留款项的两个不同去向,而第二句的插入显然不合时宜地阻断了这种逻辑关联性,同时导致了第三句过于短小,既不利于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接收,也在观感上使人感到突兀。因此,建议根据各句子间的逻辑关系紧密程度,将上述表述修改为:“张某某按照冯某某的指示,除将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本部门公共支出外,其余的人民币414000元被以加班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给开发管理办公室的全体职工。其中,冯某某分得人民币1055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0350元。”


点评人:王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

   


贝某某贪污、受贿案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定部分有一定的特点,无论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都能客观反映事情的进程和原貌,用语比较直白,不容易引起歧义,也基本能够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总体来看,还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

    第一, 先总后分是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的一种方式,实际上就本案来看, 只有一起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受贿虽然是两次, 也都是为同一件事接受同一个单位两个不同的人给予的贿赂, 实质上可以将两次受贿归纳为一起事实。 但如将一起贪污和一起受贿不做汇总, 直接分别认定, 起诉书会更加清晰。 实践中, 在起诉书中是否有必要将没有关联、 不同罪名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值得探讨, 这样做使简单的犯罪事实显得多余, 不同罪名复杂的事实汇集在一起又很难表述清楚, 因此, 倾向于在正式法律文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做这样的表述。

    第二,在该案起诉书的受贿部分,对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接受请托、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未作明确表述。在受贿罪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认定上,无论行受贿双方是明示、暗示、还是心照不宣,对于承诺、实施等谋利行为都要有明确的认定,否则,就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浙江×××有限公司中标了×××歌舞团业务排演楼舞台机械工程”,之后贝某某收受对方给予的钱财,不能证明贝某某接受请托或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第三,规范、简洁是起诉书语言的基本要求,做到这一点需要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之间不断穿梭,提炼、总结、再提炼、再总结,最终出现在起诉书上的应当是规范、简洁的案件核心事实。比如在本案起诉书犯罪事实的总论部分×××歌舞团“系国家×××委员会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的表述可以省略;贪污罪中的“将该笔9万元的演员劳务费侵吞,未向团里上交,也未向扎某等五人下发”,可以表述为“将该笔9万元的演员劳务费予以隐匿侵吞”,这样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语言又更加简练;受贿罪中的“未上交单位或是退还”“王某某不认识苏某,送钱后也未受邀参加婚礼”均不属于案件的核心事实,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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