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盛大公司授权话语公司经营和销售其拥有的200余部音频作品的著作权,话语公司则需要支付给盛大公司所获利润的50%。此后,话语公司通过授权获得著作权使用费160万元,但话语公司以其可分配利润仅为12万余元为由拒绝支付80万元分成款。盛大公司随后将话语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标题:隐瞒重要事实签订知识产权合同被判赔偿8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天津盛大天方听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与北京话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话语公司)著作权授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话语公司向盛大公司支付分成款80万元等。
盛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2月12日,盛大公司就其拥有的200余部音频作品的著作权使用与话语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授权话语公司通过广播、图书馆及其他渠道独立进行经营和销售。同时,话语公司支付给盛大公司所获利润的50%。据了解,话语公司经案外公司介绍,分别与多闻公司、酷我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协议》,授权两家公司使用《授权合同》中约定的音频作品并获得著作权使用费160万元。但话语公司以其可分配利润仅为12万余元为由拒绝支付80万元分成款,故盛大公司将话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话语公司解除《授权合同》,并由话语公司支付其分成款80万元等。
庭审中,话语公司辩称,其所支付的分成款应扣除向案外公司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以及公司日常开支等成本后再分配利润。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话语公司在与盛大公司缔约时,没有披露此前与案外公司签订的《销售服务协议》中确定的中介服务费,因此,该项支出不能作为履行上述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成本扣除。此外,公司日常经营成本并非针对《授权合同》这一具体业务的支出,也不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
点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关系当事人,合同关系当事人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但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应是合同双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且自愿接受的。本案中,盛大公司与话语公司虽受已签订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利润"约定的约束,但该利润的计算,还要扣除话语公司与案外公司已有合作的支出。作为缔约方的话语公司并未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没有向盛大公司披露这一重要事实。这一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上述著作权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基于对著作权《授权合同》的信赖,盛大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双方之间的《销售服务协议》中的款项,对盛大公司没有约束力。另外,公司日常运营成本属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必要开支,与具体业务项目无关,不能算作"成本"进行扣除。(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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