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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27 16:57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报道了多起法院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交通事故赔偿、欠薪纠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逃避执行责任等。同时,也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如车主是否需承担责任、借条是否等同于借贷关系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主王乙无需承担责任,除非其存在过错。

根据报道,王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该车辆登记在王乙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损害发生时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王乙不存在过错情形,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法院通过审执联动和诉调衔接,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例如,在日照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与立案庭工作人员合作,通过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解决了一起欠薪纠纷。类似地,茌平区人民法院也快速解决了一起涉及生猪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

关键观点3: 法院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维护法律权威。

某店铺被执行人刘某企图通过更换招牌和店铺名称来逃避法院执行,但执行干警凭借专业素养和细致排查,发现了其意图,并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经过法院干警的努力和耐心调解,刘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关键观点4: 法院对借条与借贷关系的认定有严格标准。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徐某持被告刘某签字的借条诉求偿还1.8万元。但法院查明双方实际为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刘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无将货款转化为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仍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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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717

■蒙阴法院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王甲驾车与倪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伤,手机及变压器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甲弃车逃逸。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王甲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付理赔款42322元后,将王甲、王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2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过错包括明知对方无有效驾驶证仍出借车辆、车主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过错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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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日照经开区法院审执联动+诉调衔接 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

“你们把设备拉走了,那我们到时候起诉要工资的话,那不是什么也没有啦?”“我们碍于情面,还没有起诉。”“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麻烦帮我们想想办法吧。”11月初,日照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在日照某环保公司现场查封设备时,该公司的保安、保洁等5名后勤人员,终于按捺不住,主动向执行干警说出自己的烦“薪”事。

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后,考虑到5名后勤人员被拖欠工资时间较长,且该公司相关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让他们再另行起诉可能费时费力而难以执行到位,于是,执行干警主动将该情况向立案庭说明,寻求最佳解决路径。

“我们可以把纠纷推送到区矛调中心进行调解,再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最省时省力。”立案庭工作人员根据日照经开区“321”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当日将纠纷线索提供给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员便立即联系日照某环保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解情况,并趁机释法明理,积极做其思想工作,最终日照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同意和那5名后勤人员进行对账,并接受调解员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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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法院:法官速调解 “猪”事顺利结

近日,茌平区人民法院信发法庭秉承“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一起涉及1500余头生猪,折合价款300余万元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仅用8天即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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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逃避改名无用功 履行义务是正道

      该起案件源于此前工商部门依法对某店铺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在处罚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然而,被执行人刘某不仅拒不履行应缴纳的罚款义务,还耍起了小聪明,企图通过更换招牌、更改店铺名称的方式来掩人耳目,妄图逃避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凭借专业素养与细致排查,很快发现了刘某的“小心思”,随即果断上门展开调查。起初,刘某仍百般抵赖,不愿配合调查工作。鉴于被执行人此种抗拒执行的恶劣态度,为维护法律权威,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以强硬的法律手段向刘某表明执行工作的严肃性,杜绝其妄图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

经过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与耐心调解,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意识到逃避执行是不可取的,表示愿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配合法院完成相关执行工作。至此,这起工商罚款执行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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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718

■成武法院借条=借贷关系吗?

原告徐某持一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诉求刘某偿还1.8万元。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从事畜牧养殖业,自原告徐某处购买了2万元饲料添加剂,未支付货款,后向原告徐某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经催要,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徐某0.2万元,余款1.8万元未支付。被告刘某未应诉。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以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综合合同成立的背景、目的,条款、履行情况等加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本案原、被告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某虽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据”,但双方并无将货款转化为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收受了原告徐某货物,依约应当支付原告徐某货款,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刘某给付剩余欠款1.8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刘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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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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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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