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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5.23法治新闻〔News〕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23 09:2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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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May

23

星期二

四月廿八

法治要闻

  • 我国新发布地震应急避险等334项国家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了地震应急和避险、《农历的编算和颁行》等334项国家标准,主要涉及百姓生活、公共安全、生态文明、信息技术等方面。


  •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 “实名制、负面清单、押金监管”——聚焦共享单车征求意见稿

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共享单车《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针对用户安全、车辆乱停放、押金监管等焦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促进规范发展。


热案关注

  • 非法处理废酸污染环境 4名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多名男子因非法处理废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2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 上海首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案宣判

死缓犯人在服刑期间竟将监狱民警打伤,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期间将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该案被告人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18年1月28日。


新法资讯

  • 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 价格与出租车基本持平

北京网约车新政已从过渡期正式进入到实施阶段。5个月过渡期期间,网约车新政对网约车市场环境改善作用已经凸显,不少市民反映,很少再打到外地牌照的网约车,车辆安全性、驾驶员整体素质等都较此前有所提升。也有市民反映,过渡期期间,一些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不打价格战、车辆减少让部分市民不再经常乘坐网约车。交通部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首席专家徐康明表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不合规运营,对整个网约车市场不公平,新规则是要给这个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乘客和从业人员权益。


  • 住房租赁和销售拟出新规 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记者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专门对住房租赁和销售进行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域外司法

  • 朴槿惠受贿案23日首次公审 将被押送法院亲自出庭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司法界22日消息称,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将于当地时间23日上午10点对前总统朴槿惠受贿案进行首场公审。朴槿惠将成为继全斗焕、卢泰愚后韩国第三位坐上被告席的前总统。报道称,与被告人无须亲自出庭的预审不同,朴槿惠当天必须亲自出庭受审。这将是朴槿惠被收押后时隔53天首次公开露面。届时,朴槿惠将直接从看守所被押送到法院。


  • 安倍首度提出自民党年内修宪提案 明确自卫队存在

据“中央社”报道,日本首相、执政党自民党党首安倍晋三,近日在一家电台录制节目中再次谈及修宪。他说,自民党是第一大党要负起责任,应在今年宪法施行70周年提出修宪案。据报道,安倍曾表示希望2020年、东京举办奥运的2020年能施行新宪法,今天在日本放送电台节目录制时表示,自民党是第一大党,为了负起责任,应该在宪法施行70周年的今年之内,汇整出修宪案内容。


典型案例

  •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本案判决在如下方面值得赞同:一是对侵权言论的分析上,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二是对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把握上,注意分析多个言论的关联性及互动性,准确把握多个行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三是在责任形态上,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四是在责任方式上,根据侵权人事后删除侵权言论的事实,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责任形式妥当。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5月23日

西藏和平解放

在66年前的今天,1951年5月23日 (农历四月十八),西藏和平解放。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南地区之后,开始准备向西藏进军,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具体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因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的阻挠,原西藏地方政府迟迟不派出代表,并在昌都部署藏军主力。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歼灭了藏军主力,解放昌都,打开了进军西藏的大门。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和平谈判代表团抵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代表团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于5月23日在北京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人民解放军进驻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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